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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犯罪的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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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經濟學本質

如果我們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理解犯罪,犯罪的本質是一種具有嚴重外部不經濟的低效資源配置行為。[1]犯罪具有嚴重的負外部性。民事侵權行為也具有負外部性,但其負外部性尚可以通過民事侵權賠償的方式內部化。而犯罪的負外部性是嚴重的,不能通過賠償的方式內部化,隻能通過懲罰對犯罪進行威懾,使其盡量不發生。例如,某甲不慎將某乙碰傷,某甲對某乙的損害具有外部性。顯然,某乙不願意通過談判以某甲支付對價的方式允許其將自己傷害,因此,法律強製某甲進行賠償是內化外部性的方式,某甲將會更加謹慎地行動以避免可能發生的損害。但是,如果某甲蓄意將某乙打成重傷,則某甲行為的外部性就比較嚴重,賠償不能解決此類負外部性,隻能通過對某甲懲罰的方式,威懾其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如同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指出的那樣,法律對權利的保護存在三種方式:財產規則、責任規則和不可讓渡規則。[2]我們已在財產法與侵權法的章節裏討論了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這裏重點關注不可讓渡規則。不可讓渡規則是指法律以禁止某種權利轉讓的方式來保護權利,即使轉讓雙方基於自願,這種轉讓仍被禁止。法律禁止某些權利轉讓的理由就是這種轉讓給第三方或社會帶來的負外部性。例如,法律禁止人口買賣、毒品交易等。法律禁止某些權利的轉讓則意味著這類轉讓具有嚴重的負外部性,屬於刑法調整的領域。因此,從權利保護的角度來說,犯罪因其嚴重的負外部性必須被阻止。

犯罪的負外部性導致犯罪在本質上的反效率。負外部性是市場失靈的一種表現,損害了資源配置的效率。由於負外部性的存在,行為人個人的成本和利益與社會不一致,市場機製(價格信號)就不能對社會資源進行有效地分配。因此,對個體是最優的決策,對社會便不是最優的。犯罪行為導致的社會成本遠遠高於罪犯從犯罪中獲得的個體收益,這是違背效率的。因此,從促進效率的角度來說,犯罪必須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