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及因此引起的一係列訴訟活動。上訴由當事人發起,由法官進行重新審判,仍然是當事人與法官雙方共同參與的程序活動。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上訴階段法律程序的目標仍然是管理成本與錯誤成本的最小化,不過,由於上訴審程序的特定功能,降低錯誤成本成為更突出的經濟目標。
一、上訴的功能
一般認為,上訴審程序至少有兩個功能:一是糾正一審裁判的錯誤;二是維護法律的統一適用。在英美法係國家,上訴程序還具有製定法律的功能。
(一)糾正一審裁判錯誤
上訴程序的首要功能是使下級法院的錯誤裁判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在一審程序中,法院的裁判可能存在錯誤,這些錯誤可以是來自實體法適用的錯誤,也可以是來自程序法適用的錯誤;可以是事實認定的錯誤,也可以是適用法律的錯誤。錯誤在所難免,我們關注的是如何將錯誤降低到最低程度。上訴程序的設置為一審錯誤的修正提供了機會。雖然上訴程序也不一定能糾正所有的錯誤,但它畢竟給予了案件被再次審理的機會,這就為發現進而糾正錯誤提供了可能。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說,上訴程序提供了個案上的法律救濟,不服裁判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繼續主張權利。而對於法院來說,上訴程序提高了司法裁判的正確率,大大降低了訴訟的錯誤成本。我們以下例來說明上訴程序對訴訟程序成本的節省。
【案例8-6】
假設在一起訴訟案件中,一審將花費原告和被告各500元,總共1000元的管理成本。一審法院在判決時犯錯誤的概率為20%,且犯錯誤的社會成本是20000元。假設當且僅當一審法院犯錯時案件會被上訴。上訴將花費雙方當事人各1000元,總計2000元的管理成本。假設上訴法院修正錯誤的概率為90%(或上訴法院延續一審法院錯誤的概率為10%)。那麽,在存在上訴審程序的法院體係中,上訴程序將對訴訟程序的社會成本產生什麽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