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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經濟學的基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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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經濟學的研究假設

法經濟學以理性選擇理論為研究的基本假設。理性一詞具有多種含義,這裏是指人類行為目的和實現目標手段之間的一致性。理性選擇理論是指行為人具有正常理性,能夠進行理智的選擇。就是說,行為人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備的信息和無懈可擊的計算能力和記憶能力,能夠通過比較各種可能的行動方案的成本與收益,從中選擇那個淨收益最大的行動方案。

具有完全有序的偏好是微觀經濟學對行為人理性假設的一個重要方麵。在微觀經濟學中,偏好是個人比較穩定的願望和需要,例如消費者存在消費者偏好,投資者存在投資者風險偏好等。偏好滿足完備性和傳遞性。完備性是指行為人可以對其行為選擇進行排序。行為人能夠判斷出A比B好,或者B比A好,或者A與B同樣好,而不是無法作出判斷。傳遞性是指行為人對偏好的排序滿足下列條件:如果A比B好,B比C好,則A比C好。完全信息是指市場參與者擁有的對於某種經濟環境狀態的全部知識,它是完全競爭市場所必需的理論前提條件,也是理性假設所必需的條件。除此之外,理性假設還包括行為人的計算和比較能力。

理性假設是對現實世界的高度抽象。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人類理性的有限性,往往需要對理性假設進行修正,但不能據此否定人類的理性能力。

法經濟學將理性選擇作為基本的研究假設。理性假設為法律的製定和實施提供了前提。行為人的理性是否存在局限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例如,民法中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這是理性能力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才要求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類似的,刑法規定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隻有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才依法承擔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