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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其規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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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製競爭的行為。依照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製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市場支配地位是經營者在市場中所處的一種狀態,處於這種狀態的經營者不受市場競爭的約束,具有控製價格或者排除競爭的能力。因此,與壟斷協議不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不考慮其他經營者的意圖或行為,不必與他人達成合謀或者協同行為,而是憑借自己的市場支配力來限製競爭。

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受到法律的幹預,因為市場支配地位多因合法行為所致。例如,經營者可以通過合法的競爭或者國家授予的特權而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確有能力排除或限製市場的競爭,這又使得法律必須對其濫用支配力的行為進行規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我國《反壟斷法》列舉了六種濫用行為,分別為不公平交易、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強製交易、搭售和價格歧視。

不公平交易是指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它是經營者為獲取壟斷利潤,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掠奪性定價是指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該行為直接針對競爭對手,意圖通過低價傾銷將競爭對手排擠出市場。拒絕交易是指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該行為多發生在具有支配力的上遊企業拒絕與下遊企業交易的情形。強製交易是指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該行為以排除競爭對手為目的,多以獨家交易的形式出現。搭售是指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要求交易對象購買其產品或者服務的同時須購買其另外的產品或者服務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搭售旨在將經營者在被搭售商品的市場勢力擴散到搭售商品的市場上,以排除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價格歧視是指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該行為不僅會妨礙經營者經營產品的市場競爭,也會限製經營者交易對象的產品市場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