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經濟學

第四節 經營者集中及其規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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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是經營者之間合並,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經營者的控製權或影響力的行為。合並是最主要、最普遍的經營者集中方式,除此之外,經營者集中還可以采取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製等方式。

按照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的經濟關係,經營者集中可以分為橫向集中、縱向集中和混合集中三類。橫向集中是指處於相關市場的同一生產經營階段,從事同樣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這些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係。例如,同為啤酒生產商之間的合並即為橫向集中。縱向集中是指從事同一產業、處於不同市場層次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這些經營者之間不具有競爭關係,而具有商品買賣關係。例如,啤酒生產商和啤酒銷售商之間的集中即為縱向集中。混合集中是指處於不同市場上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這些經營者之間既不存在競爭關係,也不存在商品買賣關係。例如,啤酒生產商和電器銷售商之間的集中即為混合集中。在這三類經營者集中形式中,橫向集中最容易形成壟斷,縱向集中和混合集中對競爭的負向影響較小。不過,這種分類在實踐中並不絕對,有的集中可以包含多類集中的特點。

經營者集中將產生雙重的經濟效應。一方麵,經營者集中有利於促進企業內部生產效率,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增加企業競爭能力,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另一方麵,集中會產生壟斷效應,破壞市場競爭機製,損害資源配置的效率。經營者集中的雙重效應決定了法律對其規製的邊界。換言之,不是所有的集中都將受到法律的幹預。如果經濟分析表明,一項集中在總體上限製了競爭,損害了效率,則它將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製。

一、規製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