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經濟學

第二節 壟斷協議及其規製

字體:16+-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共同或者聯合做出的限製競爭的協議或者協同行為。壟斷協議既包括具有合謀性質的協議,也包括非共謀的協同行為。前者存在明示或者暗示的合謀,後者不存在合謀但卻有類似合謀存在的一致性行動。例如,甲與乙是兩個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甲和乙達成了一項提高產品價格的協議,這就屬於合謀行為。如果甲提高產品價格,乙雖與甲沒有漲價的協商,但為了自利也做出了漲價的一致行動,這就屬於協同行為。合謀與協同行為都具有限製競爭的本質,不過,合謀更具公開性、形式化,而協同行為卻更隱蔽一些。

壟斷協議可以分為橫向協議和縱向協議。橫向協議是具有競爭關係的處於相同經濟階段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一般也被稱為“卡特爾”。縱向協議是指不具競爭關係的處於不同經濟階段的經營者達成的協議。例如,甲和乙均是某類產品的銷售商,二者達成的壟斷協議就是橫向協議。若甲是生產商,乙為銷售商,二者達成的壟斷協議則屬縱向協議。

橫向協議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價格協議、數量協議、地域協議、限製購買和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協議和聯合抵製交易。其中,價格協議是指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數量協議是限製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地域協議是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協議。由於這三種協議限製競爭的效果比較突出,反壟斷法一般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對其進行規製。聯合抵製交易是指兩個及以上的經營者聯合起來,采取一致行動,共同拒絕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根據抵製者與被抵製者的關係,聯合抵製交易還可以細分為抵製競爭對手的橫向聯合抵製和抵製非競爭對手的縱向聯合抵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