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壟斷規製的概況
對壟斷進行法律規製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和普遍做法。現在,世界上頒布了反壟斷法的國家有一百多個。[1]在這些國家的反壟斷立法中,美國反壟斷法因其曆史最早、影響最大而被認為是各國反壟斷法的母法。
美國反壟斷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和執法機構發布的反壟斷指南。在成文法方麵,美國反壟斷法主要包括《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謝爾曼法》是美國製定的首部反壟斷法案。該法規定,任何妨礙洲際或者對外貿易或商業的契約、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聯合或者共謀均屬違法,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聯合、共謀壟斷州際間或與外國間的商業和貿易,都是嚴重的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及刑事的製裁。《克萊頓法》是《謝爾曼法》的補充和發展。該法規定,妨礙競爭的價格歧視、排他性合同及企業合並均屬違法。該法強調,違法行為不一定是已經產生了實際損害的後果,隻要能夠合理預見到發生損害即可。因此,該法有利於對壟斷行為進行預防。
除了成文法之外,判例法也構成美國反壟斷法的重要內容。通過判案,美國法院發展出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指對市場上某些類型的反競爭行為,不管其產生的原因和後果,均被視為非法。對於操縱價格、限產限售、劃分市場等限製競爭行為,法院通常采取本身違法原則,直接認定該行為違法。合理原則是指對市場上某些類型的反競爭行為,法院並不認為其當然違法,其是否違法要根據案情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有些限製競爭行為同時還具有促進競爭作用,有利於整體經濟及社會福利的改善,則這些行為可以被視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