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結構是處理公司契約各參與者之間關係的製度安排。公司法的目標之一就是要確認公司契約各方的地位、關係,為公司治理結構搭建一個法律規範的框架,以法律構建最優的公司契約。
依據所有權與控製權兩權分離的觀點,公司契約的參與者至少應當包括所有者一方和管理者一方。由於公司管理的複雜性,管理者的職能又可以細分為決策者、執行者和監督者。這些職能由公司內部不同的組織來承擔,從而形成多元的公司機關。
從公司的類型來看,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無限公司是指所有股東無論出資數額多少,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是指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兩合公司是指由無限責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類型為我國立法所確認。不同的公司類型,其公司機關也不盡相同。本書以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研究的對象。這樣的考慮一是基於研究的方便,二是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為現代社會最典範的公司類型。這種考慮和其他國家的立法也具有一致性。英美國家的公司法通常以公開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目標公司,大陸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為目標公司。[1]
從全球各國的公司治理實踐來看,公司機關包括作為權力機關的股東大會、作為決策機關的董事會、作為監督機關的監事會和作為執行機關的經理層。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獨立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經理層是由總經理(總裁)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和行政事務的執行機構。這些機關各司其職,形成相互製衡的關係。股東作為公司財產的出資者,享有終極意義上的所有權,但這種權利隨著出資的完成已經演變為股權。這意味著股東不能支配投入公司的資產,而隻能按照出資份額享有投資收益的權利。股東將資產委托給管理者經營,就不能隨意幹預公司的自主經營。股東對公司的控製權隻能通過股東大會的會議形式來集體行使。股東大會選舉代表構成常設性質的董事會,而董事會也就成為公司的決策機構。一方麵,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另一方麵,董事會擁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解聘及獎懲的權力。高級管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對董事會負責,形成董事會下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監事會代表股東對董事會及管理層進行監督,以維護股東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各機關之間存在多層的委托代理關係,規範這些關係才能最大限度地解決代理問題,保障公司製度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