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經濟學

第四節 侵權責任規則有效性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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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水平及其影響

如前所述,當事人的預防水平會影響事故損害發生的概率。但是,預防水平並不是影響損害發生概率的唯一變量,當事人的活動水平也是影響損害發生概率的變量之一。這是我們在前述簡單模型沒有包括但卻在實際中客觀存在的變量。活動水平是當事人從事風險活動的數量程度,活動水平越高損害發生的概率越大。例如,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與駕駛者的預防水平有關,也與駕駛者的行車裏程有關。駕駛者不開車,就沒有碰撞損害發生的可能;駕駛者開車,就可能發生碰撞損害。駕駛者開車的裏程越多,損害的可能性越大。

不同的侵權責任規則對當事人的活動水平存在不同的激勵影響。在無責任規則下,受害人自擔損害責任,因此,他有激勵將活動水平調整到最優的數量以預防損害的發生,而侵害人則沒有激勵采取預防損害的最優活動水平。在無過錯責任規則下的激勵正好相反,侵害人有激勵采取最優活動水平以預防損害的發生,而受害人卻缺乏此種激勵。在簡單過失的過錯責任規則下,侵害人隻要沒有過失即不對損害擔責。因此,侵害人有激勵采取最優預防水平,卻無激勵采取最優活動水平。而對受害人來說,在侵害人沒有過失時,他得自擔損害責任,因此,他既有激勵采取最優預防水平,也有激勵采取最優活動水平。在共同過失抗辯的過錯責任規則下,如果侵害人沒有過錯,受害人就得自擔損害。因此,受害人有激勵采取最優活動水平,而侵害人缺乏此種激勵。在相對過失的過錯責任規則下,當事人按照過失的比例對損害擔責。如果侵害人沒有過失,受害人就得承擔100%的損害。因此,受害人有激勵采取最優活動水平,而侵害人則沒有。在共同過失抗辯的無過錯責任規則下,如果受害人沒有過失,侵害人得對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因此,侵害人有激勵采取最優活動水平,而受害人則沒有。上述結論可以通過下表來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