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法學將侵權法界定為調整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承擔的相關法律規範,法經濟學試圖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進行解釋。基於法經濟學的視角,筆者認為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外部性行為,侵權法的經濟本質就是通過侵權責任將侵權行為的外部效應內部化。
一、侵權行為的經濟學解釋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性一般不來自財產權利或者合同義務,而是法律規定。因此,侵權行為不受財產法和合同法調整,不能通過財產法和合同法進行有效約束。財產法和合同法調整的行為都是人們可以合作和交易的行為,而侵權行為往往麵臨較高的交易成本,不能在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因此,法律宣布侵害人的行為違法,並通過侵權責任的方式將侵害人給受害人帶來的損害內部化。例如,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行為來說,讓每一位駕駛員同其他駕駛員就如何分配未來意外事故的成本進行談判並達成一致意見是很難做到的,同樣,讓每一位駕駛員同每個可能被車撞到的行人締結合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過高從而使交易變得不可能,法律規定交通事故侵害是一種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
為了更清晰地理解侵權行為的本質,我們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經濟學上的解釋。傳統法學將侵權行為概括為三個要件:[1]受害人已經遭受了損害;加害人的行為或過失與受害人所受傷害存在因果關係;加害人的行為或過失構成其對受害人的未盡義務。下麵,我們對這三個要件分別進行解釋。
(一)損害
損害是構成侵權行為的第一個構成要件。損害必須是實際發生的,而不能僅僅是一種風險。隻有當風險演變為實際發生的損害時,受害人才能提起侵權之訴。例如,甲是一家家庭裝修公司,乙在甲公司工作,具體的工作任務是為承接的家裝工程刷油漆。有研究表明,長期處於新刷油漆的環境可能誘發某類疾病。如果該研究是科學的,那麽乙有患病的風險。然而乙不能在未患病的情況下要求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