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法的概念
侵權法是有關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承擔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侵權法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種類、侵權行為的製裁和侵權損害後對受害人的補救等諸多問題進行了規定。在大陸法係國家,侵權法的內容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在英美法係國家,侵權法則以判例的形式呈現。我國侵權法的法律規範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兩部法律中。
二、侵權法的主要內容
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是侵權法的兩大主要內容,前者界定侵權法所規製的行為對象,後者規範侵權行為的後果承擔。
(一)侵權行為
1.侵權行為的概念
侵權行為是侵權法的核心概念。由於侵權行為種類繁多與複雜,侵權行為缺乏一個普遍的不受爭議的定義。在許多國家,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概念是結合在一起的,法律並不嚴格區分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或者說法律從侵權責任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法律規定某些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則這些行為就是侵權行為。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使他人受到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使損害發生之人,應對他人負賠償責任。”第1383條規定:“任何人不僅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而且對因其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第1384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僅對其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且對應由其負責的他人的行為或在其管理之下所造成的損害,均應負賠償責任。”又如《德國民法典》第823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對所生損害應負賠償之責。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者,負同樣的義務。”第826條規定:“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故意加害他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立法也以此方式對侵權行為進行界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在英美法係國家,侵權行為的概念並不反映在成文法上,而是體現在判例中。侵權行為的含義一般由英美學者從判例中歸納而來。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對侵權行為的定義備受推崇。溫菲爾德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基於違反法律預先確定的義務而產生,這種義務對一般公民而言,對它的違反是可以通過追索待定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加以補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