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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合同法的經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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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經濟功能在於通過法律促進交易,進而改善合同各方的福利而實現效率。如同我們在財產法的經濟分析中所討論的那樣,自願交易能夠使資源從評價低者轉移到評價高者,因此資源配置效率是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的。但是交易麵臨各種交易成本,這些成本阻礙著交易的實現。合同法能夠規範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交易的實現。合同法對交易的促進通過執行合同(少數情況下會矯正合同)來實現,合同法對經濟的貢獻可以通過圖3-1來反映。

圖3-1 合同法的經濟功能

具體地,我們將合同法的經濟功能細分為以下六個方麵。

一、促進交易各方選擇合作的策略

在人們的經濟交往中,有些交易是即期完成的,不存在交易風險。例如,我們去商店買東西,通常是一手交錢,一手取貨,這一買賣合同的履行沒有風險。但延期交易卻存在風險,這些風險可能會阻礙交易的進行。例如,甲和乙協商,甲向乙購買一批貨物,但貨物得在兩周後備好送到。乙要求甲現在先支付一部分款項,甲擔心乙收錢後不發貨,不願意現在預付貨款,則這項對雙方都有利的交易可能就不能達成。合同法的一個功能就在於提供違約救濟,這將促使人們合作。具體來說,合同法通過把非合作博弈轉變為合作博弈來促進人們選擇合作策略,促使人們把無效率均衡解的博弈轉化為有效率均衡解的博弈。

我們以典型的“代理博弈”的例子來說明。[1]甲和乙協商,甲向乙管理控製的某個項目進行投資。甲需要決定是否將資金投入某個項目,乙需要決定收到投資後是與甲合作將投資用於項目建設還是侵吞甲的投資。合作是生產性的,能通過項目建設產生利潤,為雙方帶來收益,雙方可以分享合作收益。侵吞是分配性的,不能創造收益,隻能導致收益的重新分配,即甲受損,乙受益。甲和乙進行博弈,在合同法介入前和合同法介入後,雙方的策略選擇和博弈均衡解會發生變化。為方便描述,我們假定甲意欲投入的資本為1個單位,如果雙方合作,用於項目建設產生的收益為1個單位,雙方將分享合作收益,即各得收益0.5單位。表3-1和表3-2顯示了在合同法介入前和合同法介入後雙方的最優策略選擇和博弈均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