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哲學史大綱

第三章 論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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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的界說 墨家的“辯”,是分別是非真偽的方法。《經上》說:

辯,爭彼也。辯勝,當也。《說》曰: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

《經說下》說: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辯的用處及辯的根本方法 《小取》篇說: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明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焉,乃也)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這一段先說辯的目的,共有六項:(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兩句,總論“辯”的方法,“摹略”有探討搜求的意義(《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廣雅·釋詁》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搜,於道曰略。”孫引俞正燮語未當)。論辯的人須要搜求觀察萬物的現象,比較各種現象交耳的關係,然後把這些現象和這種種關係,都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所以說:“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種種事物,都叫做“實”。實的稱謂,便是“名”(說見第七篇)。所以《經說下》說:“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例如說“這是一匹馬”,“這”便是實,“一匹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論理上,實便是主詞(Subject),名便是表詞(Predicate),合名與實,乃稱為“辭”(Proposition or Judgment)(辭或譯“命題”殊無道理)。單有名,或單有實,都不能達意。有了“辭”,才可達意。但是在辯論上,單有了辭,還不夠用。例如我說:“《管子》一部書不是管仲做的。”人必問我:“何以見得呢?”我必須說明我所以發這議論的理由。這個理由,便叫做“故”(說詳下)。明“故”的辭,便叫做“說”(今人譯為“前提”Premise)。《經上》說:“說,所以明也。”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