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第三節說老子對於社會政治有兩種學說:一是毀壞一切文物製度,一是主張極端放任無為的政策。第一說的根據,上節已說過,如今且說他的無為主義。他把天道看作“無為而無不為”,以為天地萬物,都有一個獨立而不變,周行而不殆的道理,用不著有什麽神道作主宰,更用不著人力去造作安排。老子的“天道”,就是西洋哲學的自然法(Law of Nature,或譯“性法”,非)。日月星的運行,動植物的生老死,都有自然法的支配適合。凡深信自然法絕對有效的人,往往容易走到極端的放任主義。如十八世紀的英法經濟學者,又如斯賓塞(Herbert Spencer)的政治學說,都以為既有了“無為而無不為”的天道,何必要政府來幹涉人民的舉動?老子也是如此。他說:
這是說“自然法”的森嚴。又說,
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傷其手者矣。
這個“司殺者”便是天,便是天道。違背了天道,擾亂了自然的秩序,自有“天然法”來處置他,不用社會和政府的幹涉。若用人力去賞善罰惡便是替天行道,便是“代司殺者殺”。這種代劊子手殺人的事正如替大匠斫木頭,不但無益於事,並且往往鬧出亂子來。所以說:“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所以又說:“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所以他主張一切放任,一切無為。“損之又損,以至於無為,無為而無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