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烏托邦與詩——中國古代士人文化與文學價值觀(修訂版)

三、士人的自我意識與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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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節討論士人階層的獨立性與主體意識,這一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討論士人的自覺性——自我意識問題。就根本而言,士人的自我意識也還是這個階層獨立性的一種表現。士人作為一個獨立的階層形成以後,一方麵他們要借自己的文化知識去幹預社會,另一方麵又要反觀自身,這就形成了他們的自我意識。士人的自我意識標誌著這個階層的自覺——認識到自身的存在、特點及肩負的使命。其中也包括士人對自身的批判。

士人階層雖有其整體上的獨立性,但具體到個體士人身上就頗有不同了。他們在各方麵都存在著個性與差異。士人的自我意識在其最淺層的意義上就是對這種差異性的認識。在先秦諸子中,有許多人都對士人的形態和類別進行過描述。《墨子·雜守》將士人分為謀士、勇士、巧士、使士,這是依據士人的特長及可能勝任的工作而分的。《莊子·刻意》將士分為山穀之士、平世之士、朝廷之士、江海之士、導引之士,這是依據士人所追求的目標而分的。而在《莊子·徐無鬼》中又有知士、辨士、察士、招世之士、中民之士、筋力之士、勇敢之士、兵革之士、枯槁之士、法律之士、禮教之士、仁義之士的區分,這基本上是根據士人的才幹和從事的活動來分的。《韓非子·六反》有貴生之士、文學之士、有能之士、辯智之士、磏勇之士、任譽(或疑為任俠)之士的劃分,這也是根據士人的特長、誌趣而分的。《荀子·非十二子》中有仕士、處士之分,其標準是做官與否,在《荀子·不苟》中則通士、公士、直士、愨士、小人之分,其標準是儒家道德原則。

諸子對士人的分類一方麵反映了士人階層對自身構成狀態的自覺反省,另一方麵也表現出他們的自我規範、自我批判的意識。在上述分類中,大都含有一種價值判斷,士人應該如何,不應如何,應遵循怎樣的處世準則,他們都有明確的傾向性。一般說來,先秦諸子各自都有自己對士人理想人格的標準,都表現著士人階層自我規範的意識,在這裏我們僅以儒家為例來說明士人階層在這個層次上表現出的自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