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烏托邦與詩——中國古代士人文化與文學價值觀(修訂版)

第九章 從“建安風骨”到“正始之音”——“文學的自覺”與士人心態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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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引:“文學的自覺”與“人的覺醒”

魯迅在1927年發表的《魏晉風度及文章與藥及酒之關係》一文中提出“曹丕的一個時代可說是‘文學的自覺時代’”。這一見解現在已成為文學史研究中的定論。然而在論及這“文學的自覺”的原因時,近來學術界多持所謂“人的覺醒”說,這種說法卻是似是而非的。從“人的覺醒”而導致“文學的自覺”,這在邏輯上似乎毫無滯礙;將人學與文學統一起來進行研究,在方法論上也的確很站得住腳。但如果我們仔細推敲魏晉文學及士人心態演變的實際,就不難發現,“人的覺醒”說是不能成立的。所謂“人的覺醒”的最根本之處應是人對自身價值的覺知與高揚。對於士人階層而言,再沒有什麽時代能像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士人那樣重視自身價值了。如果說“人的覺醒”表現為通達超脫的人生態度,那先秦老莊學派早已將這種人生態度闡揚到極致了。魏晉時期“人的覺醒”的標誌是什麽呢?如果將六朝時期士人階層最普遍的精神傾向——日談玄遠、不問世務作為“人的覺醒”的標誌(盡管很荒謬),那這種精神傾向的形成也不是在“曹丕的一個時代”,而是在正始之後,因而也難以以之作為“文學的自覺”的原因。

我以為,要探討“文學的自覺”的原因,首先必須弄清楚究竟什麽是“文學的自覺”。依據魯迅先生所言,我們可知“文學的自覺”有這樣幾個要素:一是主張“詩賦不必寓教訓,反對當時那些寓訓勉於詩賦的見解”。也就是說,掙脫傳統儒家文學價值觀的束縛。二是強調文學的審美特性,即曹丕所言之“詩賦欲麗”,陸機所言之“詩緣情而綺靡”。三是將文學本身看作目的,並充分肯定其價值,即“為藝術而藝術”。在此基礎上,要將文學創作看作一項具有獨立性的事業,將文學批評和研究看作一門專門的學問。在六朝時期,上述幾點基本上均已達到,因此,說六朝時期為“文學的自覺”時代是有充分理由的。至於說究竟是什麽原因導致了這種“文學的自覺”現象,我認為應更多地帶上點曆史的眼光,即依據曆史的演變來考察這一問題,而不應試圖從理論上提出某種觀點來作為一勞永逸的答案。在下麵的討論中我將闡述以下觀點:第一,建安、正始、太康、永嘉幾個時期分別代表了“文學的自覺”過程的幾個階段。第二,導致這一過程不同階段的原因是不盡一致的。第三,從總體上看,“文學的自覺”的過程與士人主體意識、進取精神失落的過程是一致的。第四,“建安風骨”在整個漢末六朝文學發展中隻是一個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