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屈原自沉於汨羅江之後約過了一千九百年,又有一位在中國文化史上卓然高標的人物用剔刀自刎於大獄之中,他便是以“狂”與“大膽”自任的李贄。除了自殺這一舉動之外,我們在屈原與李贄之間似乎找不到什麽共同之處,但是如果我們調整一下審視角度,用士人的自救意識為參照,那麽我們就不難發現,二者又存在著某種可比性。在分析屈原的文化人格時,我們是以先秦士人的思想代表——諸子作為參照的;在這裏,我們則以宋明時期士人階層的思想代表——理學家作為闡釋李贄文化人格之參照。
宋明理學,就其發生而言,乃是一場規模宏大的儒學複興運動。晚唐的腐朽政治,五代的靡弱士風,宋朝立國後的頻頻外患,都是刺激宋代士人階層的外在因素。在這種刺激下他們產生了高揚主體意識,振興學術文化,以便“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的雄心遠誌。在理學家們積極建構自己的哲學體係與價值觀念時,他們所麵對的思想資料是那樣豐富,以至於他們幾乎都曾徘徊於各派學說之間而難以取舍。最後他們選擇了儒學,但對老莊佛禪卻並沒有一概摒棄,而是在一個更高的理論層麵上將他們融匯於儒家學說之中。我們知道,儒家之學偏重於救世,道釋之學則偏重於自救,由於理學家援道釋而入儒,並在融會貫通的基礎上重新提出自己的價值範疇,故而理學從一開始就是以自救與救世兼重為特征的。
例如,“理”或“天理”這一宋明理學的核心概念,即儒道融合的產物。先秦儒學重人道而輕天道,孔子所言之“道”帶有明顯的道德理想主義色彩。先秦道家則重天道而輕人道,老莊之“道”,帶有明顯宇宙本體意味。戰國末年的儒者,主要是思孟學派,才開始將儒家之“道”提升到本體論高度,但同時仍保留著道德理想主義基質。宋明儒學之“天理”概念,正是直接由思孟學派的“天之道”發展而來。它兼有宇宙本體與道德規範雙重特點。因而他既彰顯於萬事萬物之中,又深藏於人的心裏。程顥說:“有道有理,天人一也,更不分別。”(《二程遺書》卷二)這外在之“理”既是天地萬物存在的依據,又是社會倫理秩序的必然法則,它超越於君權之上,具有不容懷疑的至上權威性。由此可知,這個“理”是士人階層為規範、限製君主而設定的價值範疇,與先秦諸子高揚“道”以限製“勢”的做法基於共同心理。隻是由於君權在人世間乃是至高無上的,所以理學家們不得不借助老莊佛釋的形上學,賦予“理”以超社會的本體性質,使之更高於君權。因此,這外在之“理”並不是宋明儒者對客觀世界進行純認知性考察的結果,而是士人階層自救意識向形上範疇的呈現。它與先秦儒家的“道”一樣,都是士人階層社會烏托邦精神的理論化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