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烏托邦與詩——中國古代士人文化與文學價值觀(修訂版)

五、詩樂的自然價值與中國古代文學價值觀原始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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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士人階層的獨立性、主體性和超越性之後,我們可以對中國古代文學價值觀的發生予以討論了,我們不妨先將結論擺出來:士人階層是中國古代文學價值觀(就其主流而言)的主體,士人的烏托邦精神是這種文學價值觀的理論基礎,文學價值觀是士人階層整個社會文化價值觀建構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論及文學價值觀的產生之前,我們有必要對詩樂的自然價值予以簡略分析。所謂詩樂的自然價值是指詩樂在未得一種理論化的文學價值觀規範指導時本身所具有的本然意義與功能。要考察詩的自然價值首先須解決詩緣何而作的問題。宋儒朱熹雲:“或有問於予曰:‘詩何為而作也?’予應之曰:‘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動,性之欲也。夫既有欲矣,則不能無思,既有思矣,則不能無言;既有言矣,則言之所不能盡,而發於谘嗟詠歎之餘者,必有自然之音響節族(節奏)而不能已焉,此詩之所以作也。’”[22]這種解釋有其久遠的理論淵源。在先秦典籍中,《尚書·堯典》有“詩言誌,歌詠言”之謂;漢代的《詩大序》有“情動於中而形於言”之說。班固有雲:“故哀樂之心感,而歌詠之聲發。”[23]何休亦雲:“男女有所怨恨,相從而歌。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24]可知這是古代關於詩歌起源問題最正統,也是最合理的解釋。這種解釋表明,詩歌的原始自然價值是一種純粹的個體價值,是內指性而不是外指性的,即它是對個體情感的舒泄,而不是對社會生活的幹預。《詩經》中的許多情歌隻能作如是觀。

采詩與入樂是統治者對詩的一種價值賦予活動。據說夏、商、周三代俱設采詩之官,負責收集民間歌謠,然後獻之太師,比其音律,最後上達天子。這在史籍中多有記載,大約確有其事。[25]即使我們將采詩理解為純粹的實錄,采詩者不做任何增刪潤色,這種活動依然賦予詩歌以兩種其前所未有的價值功能。一是“觀”——認識價值。采詩的目的是讓王者“觀風俗、知得失、自考正”。由於有了采詩、獻詩活動,詩的舒泄情感便具有了呈現情感的意義,當政者便可通過這種情感呈現而了解人們的普遍心態,並進而修改其政令。於是詩的自然的、個體的價值就轉化為一種社會價值。二是審美價值。采自民間的歌謠一旦被配以音律成為樂歌之後,就又成了王公大臣們宴飲朝會的娛樂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