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守門人是誰,無論是教會、民族國家還是媒介自身,守門的邏輯都是這樣的:信息就像食品和藥品,根據美國的《純淨食品與藥品法管理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和大多數國家的類似法律,公眾接收信息之前,需要審查和批準信息。按照這樣的推理,提供未經審查的信息,有毒害公眾的風險,就像有毒食品或假藥一樣。因此,1919年,在“申克訴美國政府案”(“Schenck v.United States”)中,霍姆斯[1]為聯邦最高法院所撰寫的一致裁決中說:“對言論自由的最嚴格的保護,不會去保護在客滿的劇院裏亂叫‘失火啦’而引起恐懼的人……每一種情況下的問題是,他說的話……是否構成了明顯而現實的危險……”(見Tedford,1985,pp.70-71)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作為《第一修正案》的堅強捍衛者,他居然把這個看似合理的標準,作為政府在傳播領域行使的唯一的守門人功能。很快,他就發現了自己推理的錯誤。1919年11月,在3月的“申克訴美國政府案”以後8個月,他就發現自己在“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政府案”(“Abrams v.United States”)中成了少數派(和他並肩的隻有出於同樣好意的布蘭代斯[2]法官)。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霍姆斯認為“愚蠢”的傳單,構成了明顯而現實的危險(見Tedford,1985,p.75)。因此,霍姆斯先把守門人的門開一點然後又限製它的企圖,剛好得到了相反的效果:作為哨兵的《第一修正案》受到損害之後,美國媒介守門人的門就敞開了。最高法院在20世紀繼後的裁決中,一般都支持報紙和新聞界不受政府幹擾的出版權。最生動的例子是五角大樓文件案(Pentagon Papers case)。最高法院一致拒絕尼克鬆總統企圖限製《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的請求。盡管如此,廣播媒介的命運還是要差得多。因此,聯邦通訊委員會行使了相當嚴厲的守門人角色。它向廣播電視台發放執照——這就是門票。其標準是,廣播電視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自從1933年的《聯邦通訊法》以來都是如此(見Levinson,1997)。我們在第七章裏已經看到,1996年的《傳播風化法案》企圖把互聯網的門守得更緊。根據這個法案,“不體麵”和“攻擊性”的網上材料違反了有關條款,最高可以判入獄兩年和高額的罰款。不過,聯邦最高法院1997年裁決該法案違憲,認為互聯網更像是報紙,而不是電視台。毋庸贅言,守門人的心態在國會持久不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