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存在於麵對麵情境之中的各種社會關係都建立在純粹的汝取向的基礎之上,所以,存在於同時代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都是以純粹的他們取向為基礎的。不過,現在這種情境已經發生了變化。在麵對麵情境之中,夥伴們都是相互觀看的,因而彼此之間對對方的反應也都保持著敏感的狀態。但就各種存在與同時代人之間的關係而言,情況卻並不是如此。在這裏,每一個夥伴都不得不滿足於下列或然性,即他利用某種匿名的類型而取向的他人,都有可能以同樣的取向做出反應。因此,任何一種這樣的關係都會包含著某種不確定的成分。
比如說,當我乘坐火車的時候,我自己就會取向下列事實,即我可以相信負責駕駛火車的工程師,他會把我帶到我的目的地。我在這個時候與他形成的關係之所以是一種他們關係,完全是因為按照定義來看,我的理想類型“鐵路工程師”所指的,就是“把像我一樣的乘客送到其目的地的人”。因此,我與我的同時代人形成的社會關係所具有的特點就在於,這種借助於理想類型而形成的取向是相互的。與我的理想類型“鐵路工程師”相對應的,是工程師的理想類型“乘客”。通過采取具有相互性的他們取向,我們便會彼此都把對方當作“他們當中的一個”來考慮[55]。
因此,我的夥伴並不是通過他們關係,把我當作一個現實的、活生生的人來理解的。由此可以得出下列結論,即我從他那裏所能夠期望得到的,隻不過是對我的行為的一種類型性的理解而已。
因此,存在於同時代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是通過下麵這一點表現出來的:每一個夥伴都是借助於理想類型來理解對方的,每一個夥伴都覺察到了這樣的相互理解,而且,每一個夥伴都會期望對方的解釋圖式與他自己的解釋圖式相一致。在這裏,這種他們關係與麵對麵情境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在麵對麵情境之中,我會敏感地覺察到與每一個他人的主觀經驗有關的各種細微差別。但是,在這種他們關係之中,這樣的覺察卻被有關某種得到共享的解釋圖式的假定取代了。因此,即使就我這個方麵而言,我做出了這樣的假定,我也無法對它加以證實。不過,我轉嫁給我的夥伴的這種解釋圖式的標準化程度越高,我也就越有理由期望他做出某種適當的反應。就人們從法律、國家、傳統,以及所有各種秩序係統之中推導出來的解釋圖式而言,尤其是就那些以手段-目的關係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解釋圖式而言——簡而言之,尤其是就馬克斯·韋伯所謂的“合理性的”解釋圖式[56]而言,情況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