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梁康譯
[1] 選自《舍勒全集》卷二。——編注
如果我們沒有從原則上理解,一個“先驗的”存在因素和認識因素與“形式”(Form)和“形式的”(Formal)概念究竟處在何種關係之中,我們就不可能對倫理學提出這一問題。[1]
我們先看一下“先驗”可以意味著什麽以及應當意味著什麽。
一、我們將所有那些觀念的含義統一和定律稱之為“先驗的”,這些含義統一和定律在不顧及任何一種對其思維的主體及其實在自然屬性的設定之情況下,以及在不顧及任何一種對一個可為它們所運用的對象之設定的情況下,通過直接直觀的內涵而成為自身被給予性。也就是說,這裏不考慮任何設定。既不考慮對“現實的”和“非現實的”、“假象”和“現實”等的設定,也不考慮這樣一種情況:例如,隻要我們錯誤地認為,某物是活的,那麽在這個錯誤的內涵中,“生活”的直觀本質必定已直觀地被給予我們。如果我們將這樣一個“直觀”的內涵稱之為一個“現象”(Phanomen),那麽“現象”就與(一個實在之物的)“顯現”(Erscheinung)或與“假象”(Schein)無絲毫關係。但這樣一種直觀是“本質直觀”,並且也是——我們也想說“現象學直觀”或“現象學經驗”。它所給予的那個“何物”不可能更多地被給予,也不可能更少地被給予——不像我們在“觀察”一個對象時可以較為仔細或較為不仔細,或者可以忽而觀察它的這個特征,忽而觀察它的那個特征一樣,它或是“被直觀”並因此而“自身”被給予(毫無遺漏地、不打折扣地、既不通過一個“圖像”,也不通過一個“象征”地被給予),或者它沒有“被直觀”並因此也就沒有被給予。
在這裏,本質性(Wesenheit)和何物性(Washeit)本身既不是一個一般之物,也不是一個個體之物。例如紅這個本質既在一般概念中是紅,也在這個顏色的每一個可直觀的細微差異中一同被給予。隻有本質性在其顯現時與對象發生的關係,才會使這個本質性的一般含義和個體含義的區別產生出來。因此,如果一個本質性同一地在許多不同的對象那裏顯現出來,並且是以所有“具有”或“載有”此本質的東西的形式顯現,那麽這個本質性便是一般的。但它也可以構成一個個體的本質,同時卻不必因此而不再是一個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