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迄今對(內在和外在)假象的把握和解釋中,有一種錯誤的、方法上的前提;就這一前提而言,在我看來,下述做法是合目的的:一方麵要時時隨情況的變化而重新指明這一前提;另一方麵還要利用現有的事例從根本上使它不再對問題造成進一步的混亂。這一前提在於:為了理解假象,人們不以與每一假象相關的“正確”識見為前提,相反依假象去解釋正確識見,以為這便是在澄清假象。簡而言之,這一前提是:人們尋求從反常中獲得正常——正常隻是在反常中起支配作用的規律性的特殊情況;隻不過加了注釋:與正常相符合的也是一個客觀的實在。
下述情況便是一例:正常的感官感知被理解為一種“真實的幻覺”(Taine),即被理解為一種從現象上說同幻覺隻有唯一區別的東西——區別僅隻在於,有一種實際與此感知相符,因而,基於此種感知的存在判斷是“真的”,但沒有任何東西與幻覺相符;或者說,區別在於,為解釋這一感知而假設存在一種客觀刺激,為解釋幻覺而假設存在的則或者隻是一種純中心刺激,或者是產生於邊緣知覺部位而受離心作用製約的刺激。照此說來,就不應該有現象學描畫的自然感知的特征。人們推論說:自然感知之全部意蘊受大腦皮質某些細胞和纖維的健全性及其刺激和興奮製約,而幻覺則隻由其中一種(我們在此不計離心刺激)製約,因而,在現象的直接原因中也就沒有任何區別;正因為如此,人們就能夠把更為間接的原因、終結於直接原因的因果鏈環節,都設想為已然消除了,或發生了極大變異,如果它們隻該終結於直接原因的這一最終環節而又不致因而改變經驗的意蘊。這種推論方式或類似的推論方式毫無道理。將自然感知同幻覺相類比並由此進行推斷,毫無根據。自然感知給予我們一個實際存在的事物,該事物的意蘊不受我們的身體,因而也不受我們的“大腦”製約——這是前提,在此前提之下,才有權談論其他類似的、不是這麽回事的、因而屬於假象(此處的幻覺)域的現象。我們就身體、大腦、刺激等所述的,也隻能在自然感知的尊貴——既給予我們現實事物、在其意蘊上又不依存於我們身體的東西——的前提下去陳述。原因隻在於:我們從自然感知中了解到,什麽是“實際”、什麽是“外部世界”、什麽是就其本質而言並不依存於我們而是歸屬現實事物的意蘊;隻因為如此,才會出現下述情況:事實上,並非在超脫於我們之外的情況下實在地受製約的內容(比如自然感知的內容),而是隻從中心受到製約的內容——這種內容仍然是同實際的、外界性的、不依存於我們大腦的(如處於幻覺時所具有的)“意識”聯係在一起而出現的。簡言之,這一內容是同“感知”的行動特性及其本質成分緊緊交織在一起地出現的。若我們想要根據關於“節省原因”(Ersparnis der Ursachen)的命題進行那種推論,就必須說:由於消除直至大腦中直接原因的因果環節,而這一消除又不會改變經驗的內容,在給予我們現實事物而非受製於我們大腦的內容——與幻覺相反——的自然感知出現毫無疑問的差異性時,這一“因果性製約”的意義在此在彼就必定迥然不同。在自然感知那裏,受大腦製約的隻是對實際的這一特定內容的感知,從而有別於其他內容。從眾多現存內容中挑出這一內容,是受大腦製約的。就是說,“感知”正是這一行動性質的具體實現,從而有別於表象、判斷等;這便是選擇:具有這一大腦的相關個人所感知到的,恰恰是實際中的這一內容而非另一同樣實際的內容。反之,在幻覺的場合下,受大腦製約的是內容本身(而非從可能的其他內容中選擇),其次便是本質上與自然感知聯係在一起的現象因素的再產生;這就是說,幻覺是一種假象,在這種假象中,我們僅僅是以為在感知而已,其實並未在感知;幻覺的內容同幻覺者的大腦相關,而自然感知的意蘊則與此相反,同出現在那裏的實際事物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