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將兩種感知彼此追溯到對方,也行不通。貝克萊及其唯心主義追隨者們曾經嚐試過,想證實“感覺”(Sensation)是“反思”的特殊情況。他把“外在”感知等同於“感性”感知,又把感知與回憶和想象區別開來(並堅決認為回憶是本原現象),因而把回憶和現象隻理解為強回憶和強想象;他把洛克所謂的第二性質視為反思的事實(對洛克而言,第二性質雖然相對涉及人,卻還不是“反思”的事實,而是“感覺”),而且還趨向以為,第一即本原性質是與第二性質不可分割地聯係在一起的(比如,觸覺有可能逐步升為痛感,延展隻是顏色上的一種非獨立的因素,據其唯名論,它隻在詞語上才是可分離的);這樣一來,貝克萊以為已經表明,根本不存在物質的本原感知。貝克萊論證自己的學說時說,外在感知的意蘊隻是他含混地稱作“意識內容”的最邊緣層次,隻是宛如圍繞“自我”(他以“自我”的絕對存在為前提)分類排列的內容的最外邊界;這裏不能詳及他的論證並非無懈可擊。不管怎麽說,他曾尋求實證地論證自己的Esse-Percipi[存在即感覺]命題,並且不滿足於含混的論說方式,亦即不滿意於如下說法:一切被感知、被思想的東西,正因為它們被感知、被思想,所以就是“意識內容”——大多數所謂的現代“唯心論者”正是這樣說的。若我們用“意識內容”來稱一般地可在意向行動中被把握、被意指的一切,那麽自然、太陽、月亮和星星都是“意識內容”了。可惜,這隻是一種毫無意思的語言用法。相反,如果“意識現象”應指一種出現於內在感知中的現象,簡言之,一種心理現象,那麽,其所指就完全不同。但認為一切現象都是意識現象的斷言本身,包含著一種根本的錯覺,因為這一斷言包含著下述論斷:一切直觀而直接出現的東西,亦即不基於結論和判斷的東西,都是內在感知的心理現象,而“外在感知”根本不存在。與這一特殊的偏見相反的宣稱是:存在物理現象,即從來不是“意識內容”或“心理性”的現象;這是些在任何意義上都無法從心理中導出或植根於心理的現象。出現在時空彼此分離的狀況中的事物,是物理現象;在直接的自我關涉之中出現的東西,在與這一時空彼此分離狀況迥然不同的、使不可能簡化的多樣性得到實現的“聚積”之中出現的事物,[16]則是心理現象。這兩種類型的現象都是當即直接呈現的;在“對象”(直接和間接的認識和思維在認識的兩個領域裏所把握的“對象”)的結構中,存在著間接性的同樣級別。所以,將現象(直接而直觀地呈現的現象)的領域同“意識現象”或“心理”現象的領域混為一談,視物理的事物基於思維行動(要麽隻是一種等同視之行動,要麽幹脆從心理感知中或從感受中得出並推及“外在世界”的結論),或者如馮特那樣,將物理事物與單純“間接”呈現的事物混為一談,是一種根本性的錯覺。一般而言,在外在感知的每一行動中,物理事物從本質上說都呈現在我們眼前,盡管它同行動的“現實性”相關,盡管在全部的物理現象內部隨後還要再區分這些在物理學上和生理學上受製約的現象。這樣,水中的斷杆現象就是一種物理學上受製約的現象,一個物體的透視圖就是一種幾何學上和生理學上受製約的物理現象。[17]外在感知的現象對感知者身體的依存性並未使這一現象變成心理的內容,而僅隻使它變成一個(據依存性的方式而定)或多或少是相對此在的現象。但並非所有相對此在的對象因而是“心理的”或“主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