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先通過方式(使認識的心理內容一般地變得可及的方式)搞清某些東西的話,就不能通過心理過程去更為詳細地確定假象的概念。倘若我們在此也撇開整個判斷的推論領域(其中隻有錯覺而非假象才有其位置),那我們就可能限於下述的功能和行動:通過這些功能和行動,才為我們產生出思維行動所需的質料;在這些功能和行動中,我們才在進行思維活動的同時把直接給予的心理東西發展成為一種關於實在心理事實和因果關係的觀念。這些行動和功能的實質通常被稱作“內在感知”、“內在凝視”、“內在觀察”、“發覺”、“反省”,一些哲學家也幹脆稱之為“內在知覺”。自然,這些詞語意味著差別極大的諸般事物,因此,需要區分得更細的、與之相應的概念來描述它們。
下麵是幾個問題:1.一種特殊的“內在感知”的定在(Dasein),2.“內在感知”同“外在感知”的分離,3.“內在感知”的明證樣式(Evidenzart)。
在著手這些問題之前,首先要留心極為常見的歧義。我們常常發現,自我感知、自我觀察以及自我意識這些用語在使用中被等同於內在感知。這顯然是毫無道理的。因為,設若“自我”在此意指個體的感知對象,那麽,就隻有在假若根本沒有心靈狀態的情況下(就是說,在這種狀態下,沒有可直接加以觀照的、涉及自我這一感知個體的關係),才可以說內在感知總與自我感知相吻合。但實際上既有自我冷漠的心靈過程,亦即在缺乏任何涉及一個特定自我的正反關係的情況下可感知的心靈過程,也有自我陌化的過程——在自我陌化的過程中,人以一種類似於咄咄逼人的強迫氣勢(如強行促動、強行想象等)去對待體驗到的自我這一個體,猶如對待一種外界現實。比如說,我們能夠去想一個想法,其時又不能得知那是否為我們自己的想法,抑或隻是一種讀後感;又如,我們能夠具有一種感覺,然而卻無法知道,那是我們自己的感覺,還是通過心靈感應而傳到我們身上的感覺。就是說,絕非單純是外在的感知,比如對一種顏色的感知;外在感知總是不具備有意識的自我相關性的,也不具備一同出現的下述實際情況:我在感知、完成感知,在這一感知中可以沒有自我感知;換句話說,內在感知或對心靈事物的感知並非必然與之相關。恐怕隻有想把整個心理學建立在個別的自我意識上的人,比如裏普斯,[1]才會對此加以辯駁。因而,自我或者說心靈自我隻是內在感知的一個對象而已,即便是這一獨特類別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