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接受一個現成的、關於現實事物的假命題,則其虛假性可能有雙重的根源,這種根源已然把民眾語言劃分為“錯覺”與“假象”。在此,假象的領域在直接的認識中,錯覺的領地則在間接的認識中,特別是在結論中。如果我看見自己家門口的路上很濕並因而判斷說“下過雨了”,而我隨後又發現外邊遠處的街上並不濕,最後才發現原來這裏來過灑水車,那麽,這就是一種錯覺。我所見到的水濕並非由於下過什麽“雨”之故,而是我得出下過雨的結論或聯想到了雨,緊接著又在邏輯上將此想象同水濕聯係起來。如果我發現“櫟樹在茫茫大霧中”長成“高聳入雲的巨人”,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那是一種假象。又如我看見半截入水的杆子是折斷了的,這也是一種假象。
處於假象中的首先是某一內容,即我以為看見、覺得、感到的東西。所以,我是否在對此作判斷,是無關緊要的。若我作判斷,便產生一個命題,此命題在涉及“現實事物”時是“假的”,但在涉及假象時卻又能是“真的”;我也就無須作出什麽判斷。但在假象中除了這一內容外還有別的東西。斷杆子呈現的單純現象還不是假象。假象在於:我把呈現於眼前的折斷情狀這一事態看作“現實”杆子的一種實在特性了。我在想象中看到的並不是具有實際性質的現實杆子,否則不可能出現假象;但我當時第一眼所見卻已是“堅實事物”的確然領域。我透過現象進入這一確然領域,並將現象事態置入這一確然領域。有人說:“為什麽搞這些複雜的區分!”水中折斷了的杆子和直的杆子是兩種完全同值的現象;兩者的區別隻在於:第一種現象是視覺現象,第二種是觸覺現象。導致假象產生的首先是習常的“期望”:杆子對觸覺而言也是折斷了的吧。如果我去觸摸杆子,這一期望落空。我們將觸覺到的杆子稱為“實在的”、“現實的”,根源在於無端的隨意,其發端是:人具有本能傾向,把觸覺事實看得比視覺事實更重,以此作為我們所謂“實在的”事物的證據。[1]假如確實如此,就必定會出現內容的推論(或一種同價的過程):“若我去抓,杆子也將是折斷的。”於是,建立在這點之上的期望便落空了。這樣一來,假象就可追溯到錯覺上去。然而,盡管作了還原嚐試,假象與錯覺的區別依然存在。這一見解根本無法使人明白,我們究竟是如何將這兩種現象涉及同一實在物、同一根杆子的。我們為什麽不說有兩根杆子,即一根是視覺可見的,而另一根是觸覺可摸的呢?這樣不就什麽假象也沒有了麽?觸覺“受看重”的論據在此什麽也沒說明;把一種現象“看得重於”另一現象,並未使人明白涉及“同一根”杆子的緣由。此外,我們一般把觸覺數據看作實在物的標記(這是因為,“實在的”一詞的意義通過一種觸覺感受得到肯定,但這一理論畢竟不敢貿然對此作出斷言),並認為勝於視覺的數據。若告訴我,說在我交互疊起的手指上放了兩個小球,其時隻有一個小球在那裏,視覺所得信息也隻有一個,那我不會說“實實在在”是兩個。這就是說,我優先看重的是視覺的數據。再補充一點:假象並不會因對杆子的觸摸而消失,隻有基於此的假命題會被取消。不僅現象及其純內容照舊存在,而且我還依然“要說”,我“看見”的杆子是折斷了的。這樣看來,假象不可能存在於下述事實:那一未曾實現的期望存在著。因為,在觸摸過之後,期望就不再存在了;然而假象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