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舍勒文集:哲學與現象學

4.先天與被給予性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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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稱之為“直觀和知性之形式”的東西,對於現象學經驗來說還是可證明的被給予性。當然,這種被給予性永遠不會在自然觀點中和在科學中“被給予”,但卻可以作為選擇原則和選擇形式而在它們之中起作用。

這意味著什麽?這意味著,存在著一個固定的奠基次序,根據這個次序,現象在兩種經驗中成為被給予性,以致於如果現象A不“在先”——在時間順序中——被給予,現象B就不會被給予。因而,空間性、事物性、作用性、運動、變化等不是通過作為其聯係活動之綜合形式的所謂“知性”而被附加給一個被給予之物,同樣不是被抽象出來的——相反,所有這些都是特別種類的質料現象:每一個對象都是仔細而嚴密的現象學研究的對象。任何思維與直觀都無法“製造”或“構造”它們,所有這些對象都是作為直觀材料而被在先發現的。但自然經驗是這樣一種經驗,這些現象在它們之中必然已經被給予,然後才有其他的現象被給予,如顏色、聲音、氣味質性和口味質性。所以,空間性的被給予要先於和獨立於空間中的形態,先於和獨立於某個事物的地點和狀態,更先於和獨立於質性。所以,某個物體事物的事物性、質料性、物體性要先於它的何物性和它的在質料上充實的特性。所以,直接的運動現象要先於地點的差異性和對運動物體的間接認同,甚至先於對運動物體或僅作為物體,或作為事物,或作為可見物(如運動著的影子、光帶)的把握。所以,形態(Gestalten)是獨立於那些進入到它之中的質性的相互關係,並且先於和獨立於這些質性本身作為同一的、不同的、相似的……而被給予(比勒);所以,直觀性的相互關係,如“相似的”,要先於和獨立於相互關係的載體,但卻是對那些進入到對這些載者之直觀內涵中去的東西的選擇原則——也就是對那些可以作為這個被直觀的相似性之基礎的東西的選擇原則。在這裏展現出一個關於自然感知被給予性之內在構成規律的巨大研究領域——它遠遠超出康德所做的那些部分正確、部分錯誤的確定,並且更深地進入到質料之中。例如我們將顏色物理學與光學相結合,這種做法的最終根據在於:在被給予性的次序中,關於亮度值和亮度值差異的經驗要先於對顏色質性的經驗,對一個固體事物之統一(顏色隻是作為象征而作用於這個統一)的經驗,以及最後,對空間廣袤(不是廣袤本身),即對一個麵積的經驗,要先於對顏色質的經驗。所以才有可能——我對所有這些前設的列舉並不嚴格——將物理學中的顏色現象看作是一種帶有各種不同部分成分的各種不同折射光線的固體介質和各種不同光束的附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