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認識”的絕對標準是並且始終是事實情況的自身被給予性——在被意指者與完全如同被意指的那樣在體驗(直觀)中被給予之物之間的明證相合性中被給予。有關如此被給予的某物同時是絕對的存在,一個僅僅是這樣一個存在、這樣一個純粹本質的對象在觀念的程度上是相應地(ad?quat)被給予的。這就是說,所有在自然世界觀和科學中作為“形式”、“作用”、“方法”、“選擇因素”等,同樣作為現時性、行為方向而起作用並且因此而在這裏永遠不會被給予的東西,在現象學直觀中是在一個純粹的、無形式的直觀行為作為部分內涵一同被給予的(mit-gegeben)。一個對象,它隻能在這樣一種純粹行為中被給予,以致於在行為的純粹觀念與對象之間不存在任何形式、作用、選擇因素、方法方麵的東西,更不存在任何在行為載者的組織方麵的東西,恰恰是這種對象,它才是並且才叫作“絕對此在”。
與此相反,所有那些本質上隻能在一個具有某種形式、質性、方向等的行為中被給予的對象則是相對的,即此在相對的。它們就那些本身重又本質地從屬於形式的認識行為之載者而言是此在相對的。認識這個概念在與對象概念的對立中已經預設了某個生物組織的載者的存在。認識內涵在完全相應性和最完全的還原的情況下連續地過渡為自身被給予性的內涵;然而兩者始終又是有差異的,因為認識永遠不能成為對象在自身被給予性中被給予的自身存在。
但是,盡管對象種類的此在相對性絕對有別於此在絕對性,它仍然構成一個可以在對所有對象種類而言的,尤其是對於知識論的所有對象和各門科學的所有對象而言的認識論中的階段區域。在這個階段區域的認識中,認識論可以發現一項具有幾乎不可估量之範圍的巨大任務,這項任務至今為止尚未以精確的方式被探究過。各個階段的區別在於,較為相對的對象束縛在越來越不確定,並且根據其本質而單方麵受其他本質性奠基的一個組織的載者之上,同時,我們可以將上帝的觀念作為對所有絕對對象的相應認識之載者的極限概念來加以運用。我們可以確定,例如哪些對象完全是相對於有限的認識載者的,並且向諸如“相同性”對象、“規律”對象(首先是等同於作用的依賴性的規律,而後是在時間順序意義上的因果規律)提出這個問題,向那些作為感知事物永遠無法自身被給予的事物的形式,向內感知和外感知的形式差異,向空間性和時間性,向真—假差異等提出這個問題。例如,“上帝”也需要“規律”嗎?或者,對於一個進行大全直觀(allanschauend)的生物來說,這些規律可以被撇在一邊,它們隻是對於有限生物而言的特殊對象?或者,規律,更確切地說,規律的某個特定變種,例如機械因果規律的某個特定變種隻是對於那些本身是生物並且具有身體的認識載者來說,甚或隻是對於人類組織這個類型的載者來說才成為特殊的對象?純粹唯名論便持此觀點,它甚至將這些載者看作是一種人類感性感知的積累並且認為它們可以被一批(隻是不經濟的)感性感知來取代。在這些例子上可以看出:在這些問題之間有著細微和豐富的差異,可惜我們不能用一個例子來說明,這些問題應當如何確切地被提出和如何確切地被解決。即使對於每個數學對象,對於集合、群、數,對於幾何學對象,我們也隻能根據相對性階段來提出問題,然後才有可能決斷,柏拉圖所說的“神的幾何學”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