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雁冰譯 音之校
本文不擬從分析愛與恨入手來展開我的論證,而是首先考察人們稱之為同悲同樂的過程,即首先考察這樣一些過程,在其中,他人的體驗似乎直接為我們所“理解”,於是我們便也“參與”這些體驗。我之所以如此進行論證,是由於這類行為方式在倫理學史上(尤其是英國人以及盧梭、叔本華等人的“同情倫理學”)往往被認為比愛與恨更具有原初性質;有人自認為可以把愛看成是同感行為的特殊形式或後果。而且,我采用的這種論證方法對於從倫理學上深入闡明這些問題的現狀也是極其重要的;眾所周知,這類行為方式近來又麵臨著完全不同的倫理上的價值判斷。在這裏,請人們回憶一下叔本華和尼采有關憐憫的觀點和評價。
[1] 選自《舍勒全集》卷七。——編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