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楷模和領袖的類型學
不論對於宗教史認識,還是從實證的宗教社會學看,我們都有必要認識宗教的“楷模與領袖”之類型學。[1]這種類型學在極大程度上不依賴於實在的宗教及其實在的社會學形態,即所謂“宗教”、“教派”、“學派”、“神秘主義團體”等。[2]此外,重要的是應清楚確定這些楷模和領袖的等級秩序。最終問題是,某些最初隻是以歸納和比較的方法揭示出的宗教領袖與楷模的特征,是否能夠從這種類型的人的本質中——即從他所代表的在與價值領域,亦即從神性中——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甚至從中演繹出來(宗教之獨立性和自體機製性的發展)。
如果我們撇開其中出現“魔術師”、“巫師”、“薩滿”、“巫醫”這類形象的原始民族和原始人不計,如果我們將原初與派生的對立作為分類原則,我們便可提出第一種分類;第二種分類則是根據宗教之關鍵性決定者主要的心理特點提出的。
根據原初性的分類:
1.原初之聖者和創建者。
2.一切與創建者有過直接生活交往、最早追隨他並傳播信仰的人——其傳播程度如何,取決於宗教內容(如在猶太教中)。我們在基督教範圍內稱他們為“使徒”、“門徒”,他們與聽取一種學說的“學生”完全不同。起決定作用是位格性的楷模和建立在個人魅力之上的關係。
3.見證與殉道者,他們在實踐中通過生活、受難、自願接受死亡為其信仰做見證。
4.所有積極和創造性地參與製定宗教之社會學形式的教義和基本律法的人,如“教父”,與之相反,那些將已經製定者、已經形成者具體表達出來的人稱為教會之“教師”。
5.後來在宗教共體中被視為“聖者”的人,他們首先直接地在精神上以創建者本人為楷模,他們從創建者的本質性中取出一個基本特點,如純潔、愛、自我神聖化(Selbstheiligung)、英勇,或者選取他的諸多尊號中的一個,如教師、實際楷模、救主、教士。仿效性的聖者往往與教團的創建者為同一個人,如伯爾納、方濟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