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舍勒文集:世界觀與政治領袖

四、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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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被規定為純精神價值的物質價值之典型載體是天才。天才表現為從純理念——美、純認識、公理——推導出來的藝術家、哲學家和智者、立法者和法官三種基本形式。

所以,我們首先要駁斥者便是早就為康德和叔本華所指責過的對“天才”這個詞的濫用,即將它用於軍隊統帥、政治家、殖民者和發明者。至於早已受到布克哈特(J.Burckhardt)合理嘲笑的我們這個時代的習俗以及天才的銀行創造者、馬鈴薯栽培者和商人,我們更是羞於在這裏一一提及了。康德有理由強調指出,科學天才的說法同樣是不妥當的。康德認為,天才是一個不憑借規則創造出某種“原創性”和“樣板性”東西的人;而科學就其本質而言卻服從方法論的規則。康德的這一斷言理應受到讚賞。隻是新方法、新思維形式和新思維範疇的發現已經涉入天才的國度。但是,對於康德所稱哲學家也不可分享天才之名的提法卻不敢表示苟同。因為哲學或者純然的和絕對的認識同樣使一切思維與觀察形式,尤其使一切方法論重又成為它的經驗和認識之對象。康德之所以能夠得出這種結論,是因為他沒有賦予哲學一個純粹而獨立的使命,而是將它局限在“對科學認識之純然前提的探求之上”。雖然定位於純然的認識和本質觀察的取向屬於哲學,但某一特定方法之前提並不屬於它。

天才的效用是通過他的作品實現的,他的精神位格之個性直觀地臨在於他的作品中(尚沒有在與行為的分別)。並不是他要求如此。他永遠懷有對理念之熱烈的愛,他所要求者無非是事(Sache)(對抗有意識的對原創性的貪求)。然而,他的這種“要求”愈是純粹,其作品便愈是會帶有他的位格性印記。在人工製品中,甚至在純粹科學的作品中絕不會有這種情況,但卻會出現在高超的藝術品、哲學命題和道德規定與法律體係中,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在這裏,我們所理解的“作品”、作品之價值實體不是別的什麽,而是指一個精神位格的個性之被印入某種可能的物質形式。從因果上通過實證科學可以解釋者不是“作品”,而始終隻是其外衣和表現形式,例如被用於它的材料、用以記載它的語言、作為精神位格的個性之印入物質的手段並可能在任何程度上從屬於環境、時代、曆史的觀念。不論使作品成為作品、成為天才的作品者是什麽,就其本質而言是絕對不可解釋的,不可能從因果關係的層麵上加以解釋的,通過語言學藝術隻可能為人所理解和直觀(曆史——文化研究)。[1]隻有當我從作品上剝下這些外衣、表現形式和符號的時候,它的精神內核以及那種具有個性的創造了它的位格性精神,才會活生生地展現在我們之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