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上麵概述的那部分內容緊密相連的文化社會學的第二部分內容,是探討或多或少有點組織的精神合作的社會形式。在每一個時期,三種基本的知識類型都首先出現在基本上與其最高目標相吻合的社會形式中。依預想的客體性質來看,這些知識類型必然是獨特的、各個不同的。就特定的精神活動所有的基本形式而言,這是不錯的。而就拯救知識主要的宗教形式而言,存在著會眾、教堂和教派,存在著組織渙散的、“遊離的”神秘主義派別或隻在神學上結合的思想引導。另一方麵,還存在著古代意義上的“智慧學派”和教育團體,這些學派和團體將其成員的教學、研究和生活實踐結合成一個超越生活團體甚至常常超越國家的集團,並把這一集團看成是一種適用於整個世界的、關於思想和價值的“體係”。最後,在固有的客體的區分和藝術品的分類上,還存在著實際科學指導性的和研究性的機構,以及或多或少與工藝和工業組織相連或與律師、醫生、行政官員等類職業組織相連的機構,我們稱這類機構為“科學機構”。藝術同樣在發展其“支配的學派”。在把自然語言提高到“文化語言”方麵,或根據衡量的常規和公認的“原則”而體現在人造的符號係統方麵,每一種藝術形式都發展了它自己的教義、原則和理論。
自然,知識團體得與指導形式相區別,得與不同年齡的兒童最初從他們生活的社區(兒童的家庭、部落、國家、民族或文化單位)獲得平均知識的“學校”相區別。在這類學校中,平均的、社會必要的知識水平僅僅隻依照人們的社會地位、財產多少和階級的不同而代代相傳。而上麵提及的那些教學和教育機構則代表上層建築,新的知識通過這些機構極緩慢地滲透到社區、城鎮、國家和教堂等“學府”的教學人員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