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湧動使位格核心試圖憑借認識介入本質,但從整個湧動行為中,又得區分出不同的要素來。若要具體指出的話,它們便是:(1)特定的認識態度,它是整個位格湧動所力取的目標;(2)認識原則,通過並依據這一原則,才能認清這種態度;(3)這是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即對象世界及其聯係的本質,在上述認識的態度中取代了“自然世界觀”的給予物。對所有這三種要素都必須做詳細的探討。
隻有搞清楚這三種因素,才能建立起哲學的各門學科,才能明確哲學與一切非哲學認識方式:諸如(1)自然世界觀,(2)科學,(3)藝術、宗教、神話等之間的關係。
1.作為“整個人”的位格行為的湧動行為
從事哲學時,整個人身上的所有精神力量高度集中,從而使人處於極度活躍狀態。這不是某種特殊哲學的標誌,而是哲學自身的本質。從主體方麵講,它說明這樣一種基本事實,即哲學是同一的,與科學截然不同,因為,就本質而言,科學是多元的。這種同一性與多元性的差別,正是哲學與科學本質[1]之間的根本區別的標誌。由於科學的對象比較特殊(諸如數字、幾何形狀,動物、植物、無機物和有機物),所以,科學要求人類精神的一切特殊機體的功能都應得到運用和鍛煉,比如說,人越是勤於思維,或提高直觀技藝,就越能培養起推理和直觀—發現思維能力。為此,主要類型的科學都要求具有能夠產生實質後果的特殊直觀形式,這些直觀形式必須是各種科學所特有的,而且與其對象的特殊此在形式保持一致。所以,比如說,自然科學要求外在直觀形式,心理學則需要內在直觀形式。另外,致力於探討受製於某類價值的善的世界的科學(諸如藝術、法學、國家等),要求情感功能得到特別明確的運用和鍛煉,比如藝術的優劣感、法的正義感與公平感,這樣一來,這一類的價值便反映到了意識中。反之,人向來都是把他實際具有的一切精神整個地投入到哲學運思中去,而且是在我所說的活動之中的各個功能集體(Funktionsgruppe)均處於“凝思竭慮”的情況下從事哲學思索。即便是最專門的哲學問題,人也要全力以赴,“各種科學”、宗教和藝術及其掌管者所采用的直觀形式和意識態度在本質上各不相同,並且相互分離,但它們都受製於有關存在領域和價值領域可能具有的特殊給予性。哲學家隻有把這些直觀形式和意識態度在他的位移中心首先重新統一起來,才能做出那些單純生活和勞作在這些形式中的人所無法勝任的一切:諸如揭示這些直觀式以及所屬此在和給予之在(Gegebensein)形式的本質差別,並對它們嚴加界定;此外,最重要的是,他還能把研究者、藝術家、虔敬者賴以為生的直觀形式、思維形式、情感形式當作特殊的本質內涵,使之接受猶未分化的精神所作的本真直觀,而又不把它當作對象占有;他能使它們在純粹和自由的直觀麵前,確切地說,在純粹和自由的“思維”麵前對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