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舍勒文集:道德意識中的怨恨與羞感

三、基督教道德與怨恨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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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這一點上,福音道德維護著極其嚴格的個體主義特征:將靈魂的存在和“福祉”置於中心。誰要一開始從社會角度評價,就是說,按照對群體的損益原則去衡量,他的判斷和感受自然就會完全不同。據說,無論在內心裏,甚至在喪失了自我感知的那部分心靈的行為方式中看起來如何,最主要的是:罪衝動沒有導致危害公眾的行動。隻有在“準備”采取危害公眾的行動之時,衝動才是“罪的”。與此相反,耶穌的判斷是:有犯罪行為的罪人比沒有犯罪行動的罪人好,因為後者的罪衝動是向內的,從而在毒害他的本質,即便前者會使群體遭受一些傷害,況且,群體遲早會因向內的罪衝動遭受損害。由此,也會產生源於內心深處的自我經驗的根本不信任:法利賽人隻關注自己在社會上的道德形象,隻關注自己的“社會姿態”,廊下派沉浸於對“能夠尊重自我”這一自身判斷的滿足,他們不是關注自己的存在,而是關注自我判斷中的形象,感到自己是“守法的”和“善的”,不僅他們,還有“在良心上自我審查”的人,身上都帶有潛伏的“罪”之萌芽,他們常常隻是因新罪沒有闖入自己的動機深處,才與自知自己是罪人的那些罪人不同。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聖保羅不僅尖銳批判一切錯誤的“他律”,而且尖銳批判一切廊下派的和康德派的“自律”和一切“依自不依他”(Selbstrichtertum),他說:

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連我自己也不論斷自己。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也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哥林多前書》4:3—4)即使在這種對“罪人”的態度中,我們也找不到怨恨。[28]

正如對弱者有兩種類型的愛的躬身,苦行主義的行為方式及其價值評價(此外)也有兩種本原形式。對自己的身體的某種陌生態度在某些情況下會轉變成恨。這種態度能把人引向一種苦行主義的生活目標,常常(正如先前指出過的)與被壓抑的恨和報複衝動相關,並且體現它們的後果。這種生活感覺想必也會在“身體”乃靈魂之囚籠這類想法中表露出來,並導致形形色色的身體的自我折磨。在此,對自己的精神自我的愛並不是身體磨煉的出發點,而要救治和完善自我,身體磨煉是必不可少的,身體磨煉的出發點是一種本原的肉身之恨,這種恨常常隻是附帶尋求掩匿在關心“靈魂救贖”的外觀中,苦行主義觀念及其訓練的某些形式同樣基於怨恨;那些形式體現的隻是對無力獲取相關生命資財的一種辯護,比如,因無力得到可望獲益的工作而隻好聽命於貧困,情愛和**的無能導致貞潔操守,無能自製而被迫聽命於人,等等。在最後這一點上,尼采認為也可以用於解釋基督教苦行學說的核心。[29]在他看來,苦行理念表現的是一種對衰微的、精疲力竭的生活的價值反應;這種價值對於暗裏尋求死亡的生命(盡管意識上還不願死)是合目的的。按此,基督教的修行學說也陷入其根源在於怨恨的律令和價值評價,這種價值評價能夠“忍受”痛苦和不幸、對他人采取寬恕和恭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