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感官性”和“感覺”這些詞語同時表現了我們的精神生活或心理生活的一個基本事實,對於這個事實,“**”、性的感官性和感覺不過構成了特殊情況,但在簡要使用這些詞語時,它們也能夠無需附加成分單獨表明後麵那些事實。[1]與此類似,“羞”一詞也具備獨特的雙重含義。[2]雖然很難說這一事實是偶然的,而是深深植根於現象本身,它卻不能誘使人得到一種看法,盡管它常常誘使自然主義哲學得到這種看法:我們以這些詞語表示的原現象本身完全是性及**生活的事實,隻是由於將這些現象與非性的事實聯想起來,或者從發生學的角度對體驗之事實進行了加工,才使這些詞語的含義引申到非性的經曆上,二者僅僅類似,而且程度不一。或可舉出另一個完全相同的錯誤:我們感到厭惡,它最初肯定產生於令人難受的味覺和嗅覺現象,在這種厭惡中可以找到一種感覺,它本來隻與這些感官範圍相關並且出自它們,隻是後來轉移到其他方麵,如“對某人厭惡”和“道德上的厭惡”等等。但是,不能讓那些現象通常在時間上首先出現的位置將我們引向這類錯誤;這同樣適合於下述或許存在的事實:羞的現象在**的範圍內起著一種引人注目的、在生物學上十分重要的作用,或者,它們無法表現出來,如果不同時牽連到屬於那些部位的體驗,如像任何厭惡都影響到胃並令人作嘔,任何恐懼都影響到腸區,任何羞感都使血液湧入頭部——這是性衝動的特征,導致臉紅(官能性臉紅;因憤怒和羞而臉紅;機製與功能)。最後提到的這些事實隻不過屬於馮特(W.Wundt)確切表述過的“感覺上的類似感受的聯想原理”的應用範圍,[3]例如該原理斷定,在“酸澀”、“苦”和“甜的”情緒活動中,我們的麵部表情看起來就像我們過去體驗那些味覺時一樣。但是,如果將基本現象本身與這些直接和間接作用於身體的事實及其在特定範圍的功能分隔開來(而不是陷入蘭格的情緒論的謬誤),它們就構成了簡單和基本的情感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