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權勢轉移:近代中國的思想與社會

四、新舊的“自治”與不同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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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今中外的曆史看,不論在什麽意識形態指引之下,國家機器本有一種擴張的自主性,若不從觀念和製度上有所約束,其擴張往往直指民間。首當其衝的,正是今日所謂“社會”。杜亞泉在1911年初指出:“國運之進步,非政府強大之謂。不察此理,貿貿焉擴張政權,增加政費,國民之受幹涉也愈多,國民之增擔負也愈速。幹涉甚則礙社會之發展,擔負重則竭社會之活力。社會衰,而政府隨之。”[1]他以新的術語重申了民富國安的傳統思路,特別是指出了“國家”對“社會”的依賴,實深有所見。這樣的睿見,在當時或有些超前,此後也很少引起注意。

胡思敬在1910年便指責說,國家直接插手社會事務,嚴重損毀了社會的活力。在“新政未興之前,民間相率斂錢,以成義舉”。從孤寡廢疾到水旱盜賊,以至橋梁道路,舍藥施茶,“莫不有會”。教育有機構,訴訟也有相應的調節機製。“蓋不必張樹地方自治之幟,搖炫四方耳目,而各府州縣隱然具一自治之規。自新政大行,民氣日囂,漸藐官長,何論族鄰!公產盡為豪強吞並,一切義舉,剗破無遺。而地方自治之基壞矣!”[2]胡氏以不喜歡新政著稱,但其觀察並非無因而至。新型地方自治的倡行,卻毀壞了既存地方自治的基礎,真是一個吊詭意味(paradoxical)十足的結果。

新的“地方自治”乃是“籌備立憲”的要項,也正是在自治的推進中,時人感覺到了新體製的衝擊。當時度支部曾通飭各地,自治不得動用官款,否則與自治之義不符。孟森則以為,所謂官款,並非“官之自款”,而是取自民間,不說是“民款”,也應視為“國款”。乃“不曰國家之款,而曰官款”,正表現出“官之目無國家”。當時地方辦理的“自治”,如學校、警察、衛生、水利、交通,以及議事、行政、清查戶口、試行選舉等,若皆非國家之事,則國事何在?由於過去以官治國出了問題,人民“不忍國家之斷送於官,起而求治”,故自治亦治國。則“以國家之款,濟國家之治”,於義有何不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