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後來各督撫的感受看,清末新政耗費最多的,就是學務和警務。按當年的規則,高層級的學校和較大城市的巡警,是政府辦理的;但大量的基層辦學和鄉村巡警,則是典型的官紳合辦,主要經費出自民間。可到底出在誰身上,是一個很直接的問題。新學堂是最先開辦的新政,開始籌款還相對容易。地方上有各種各樣的“會”、“社”、“館”、“所”,都有多少不一的“公費”、“公款”(晚清的“公”在官與私之間,不是今天所說的“公款”),大致可以從中募到辦新學的錢。但各種會、社、館、所的積款總數是有限的,很快就用得差不多了。於是款的來源就逐漸轉向相對富有的紳,並進而轉向一般的民。
當時小政府的政治倫理並未發生根本的轉變,政府至少在理念上還堅持著“官不經手”的原則,不直接幹預民間經費的處理。[1]但隨著那些能夠即刻征用的表麵公產逐漸枯竭,政府中人也開始以新思維考慮新手段,即“調查”民間的公產。還在1906年,中央政府有人上書,主張地方自治不能空談,應落實在行動上,辦理“公益事業”。但這就牽涉到經費。此人的建議是在各州縣“設立公產調查局,由各該州縣選舉公正紳商數人,充作局董,稟由地方官給予照會,調查本邑公產若幹,作為興辦公益之用”。據說“政府諸公多然其說。惟某中堂深恐滋擾,遂未解決”而擱置。[2]
從這位部員的觀念中,很能看到政府需要“作為”的壓力。盡管其擬議的仍是官紳合辦的模式,經費的目標則是非常明確的,即民間的公產。類似的主張最後終於付諸行動,到1909年,新頒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明確規定,城鎮鄉的自治經費,首先以“本地方公款公產”充之。[3]度支部不久發出了關於清查公款公產的谘文,江蘇省谘議局在年底通過了巡撫交議的《清查公款公產辦法綱要》。[4]這一執行方案成為其他地方摹仿的樣板。[5]在此從觀念到行為的進展中,原來擬議的“調查”已為“清查”所取代,更加直截了當(但各地公文中仍時見“調查”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