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戊戌學會及預備立憲以後的社團相比,這一時期的社團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民間性質,很少官方色彩;二是其成員以新知識界為主體,士多紳少,而且紳也主要是與文教新聞事業有關之人,商或與商、官關係密切的紳較少介入。
清代鑒於明末士林結社幹預朝政,造成政局動**,黨爭激烈,因而嚴禁集會結社。順治九年、十七年,曾兩度下令,規定:“諸生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並製定出嚴懲重罰律例,“以後再有這等的事,各該學臣即行革黜參奏。如學臣隱徇,事發一體治罪”[1]。此後士林中隻有以文會友聚合,遠離時政。戊戌維新運動中,維新派衝破禁令,在各地舉辦了幾十個學會,但他們提出興紳權以伸民權的口號,依靠官紳的政治影響,與清中葉後地方士紳勢力抬頭的趨勢相吻合。不久,政變發生,清廷再度明令嚴禁黨會,大興黨獄。庚子勤王失敗,黨獄再起。
辛醜以後,清廷雖然恢複新政,卻未開放黨禁。1904年,商會獲得合法地位。此後,紳商的立憲及地方自治團體大量組建,迫使清廷於1909年製定結社集會律,承認其合法性,但對學界結會仍予禁止。紳或紳商大量介入社團組織活動,既反映了自身實力的增長,又與當朝執政態度政策的張弛密切相關。而1901—1904年間出現的新式社團,並未得到官方許可,而是趁清政府的社會控製相對鬆動之機,頑強地自我生長,爭取生存和發展空間。
由以士為主的開明士紳和學生組成的社團,與得到官方承認或鼓勵,以紳商或紳為主體的社團在許多方麵存在差異。首先,前者側重於自由平等的理想追求,而後者側重於實際利益與權力的爭奪控製。因此前者以輸入文明、培育國民為主要目標,大都從事教育宣傳活動,很少介入權力競爭。後者則試圖通過結社達到分享權力的目的,不僅繼續保持對基層社會權力的壟斷,而且借興民權之名擴張紳權,參與地方乃至中央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