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間布局
有關瘟疫的時空分布狀況,雖然不難從疫情年表中看出大概,不過為了更清楚地反映問題,均列表予以說明。在統計做表過程中,做了如下技術處理:
第一,長洲、元和、吳縣之類同城而治的縣,由於地域接近,原為一縣(多數為雍正年間所分),且進入民國後,又都重新合為一縣,其界線本不易分別,何況這類縣的縣誌也大多是合修,所以,在統計時,均將這些三或二縣視作一縣,並按習慣和方便的原則,分別給予簡稱,如,長洲、元和、吳縣稱作長元吳,無錫、金匱稱作錫金,嘉興、秀水稱作嘉秀,歸安、烏程稱為歸烏,等等,太倉州鎮洋縣是州領縣,不宜直接稱鎮洋縣,簡稱太鎮。
第二,府誌中的疫情記載,如果注明根據某縣誌,那麽視該縣有疫情;若注出“據各縣誌”或未加說明,則視為全府各縣均有疫情。
第三,因統計以府和縣為單位,所以,如果出現某縣某鄉鎮疫或大疫之類的記載,按該縣發生一次瘟疫計。
第四,由於六合、海寧、於潛、海鹽、安吉、武康和新昌七縣之縣誌對疫情未加著錄,從我們搜集的其他資料中,也很少發現有關記載[1],為了不使其影響總體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在統計時,未將這七縣列入。
第五,若疫情始於冬季,延至第二年春季,且同為一種瘟疫,則視為1次瘟疫;如果雖始於冬季,延至第二年春夏,但有另外瘟疫發生,仍視為2次;或雖為同一類瘟疫,但當年已停息,次年又重發,亦視為2次。
根據以上處理,根據疫情年表所得到的各縣疫情狀況見表3-1。
表3-1 清代江南各縣疫情原始數據表
前麵已經談到,不同地區以及同一地區不同時段的資料對疫情的記載詳略程度各不相同,有些明顯有違事實或甚乖情理,因此,有必要對這些數據做適當的修正,在修正中,我們采取以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