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國北京研究精粹

三、互為攻守:鐵山寺案中的法律訴爭

字體:16+-

1929年9月22日晚,電車工人將鐵山寺僧人驅逐之後,在證修遺留之皮箱內檢出鴉片、煙具、煙膏、**書、賭具、子彈等物。[38]隨即工會與第九區黨部將該違禁物品以及僧人德安等一並解送外一區警署。在審訊中,德安供稱這些違禁品均非廟內所有。至於從何處來,“說不清楚,我與方丈證修等並無吸食鴉片煙情事”。收到外一區署的案情報告後,市公安局決定將德安“送法院訊辦”。[39]10月4日,北平佛教會在中山公園召開記者會,對工會搜出**書子彈之事加以辨證。對於子彈,稱鐵山寺曾充第九軍辦事處,子彈一粒“當為駐軍所遺”;對於**書,則稱“該寺寄停靈柩,人極複雜,**書二本亦不能以為僧人之讀物”。[40]

盡管僧人及北平佛教會否認前述事實,但對工會及子弟學校而言,鴉片等違禁品成為搶奪行動合理化的有力證據。10月8日,該校再次呈文並敦請北平市公安局迅速緝捕證修、德安等人。10月14日,公安局一麵批複學校稱此案送法院訊辦,一麵致函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請後者查核辦理。[41]最後結果如何呢?1929年11月12日,地方法院檢察處認定證修持有煙土煙具屬實,犯有禁煙法第十三條之罪,判罰金25元,如無力完納則以監禁一日折2元。[42]

被搶奪後,證修多次呈文公安局,請求依法懲辦白彥章等人。1929年10月2日,北平市公安局批複證修,稱“所控事關爭執廟產,仰自赴法院聲訴可也”。[43]10月5日,市長張蔭梧強調,如果查明確係白彥章、石又磊二人主持,即拘送北平地方法院檢察處,依法懲辦。[44]10月18日,風聞寺中物品失去多件和學校開學時將寺院匾額取下,證修、德安再次呈請市政府早日飭令交還損失各物,以便依法呈控,如數賠償。[45]10月28日,市公安局以工會“聚眾強占廟產,實有觸刑章”為由,函請地方法院檢察處“偵查辦理”。[46]一方麵是僧人的控訴;另一方麵,在北平總工會風潮發生後,部分電車工人亦向市政府控訴電車工會執監委員厲壽昌等人把持工會,霸占鐵山寺,搗毀廟宇,盜賣該廟瓷佛、字畫、軟片、經綢等物,得財私分。[47]收到工人之呈文後,張蔭梧於11月15日訓令公安局“追贓緝盜,送交法院辦理”。[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