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基於科學醫學的國家治理製度,公共衛生對中國來講是一種完全的舶來品,產生於清末新政時期政府對日本警察製度的移植。作為警察製度移植的副產品,它既不是“自然演化”的結果,也不是“人為設計”的結果。自移植後,由於缺乏變通,未能按照所處的社會結構環境做出相應的修正和改變,公共衛生長期未能嵌入本地社會結構,基本處於一種若有若無的狀態。
新政時期,清政府主動全麵學習日本警察體係,警察衛生作為警察製度的組成部分被建構起來,出現了相關的科層組織及衛生法規。光緒三十一年九月,巡警部成立,警保司下設衛生科,主管“考核醫學堂之設置,醫生之考驗給憑,並清道、檢疫計劃及審定一切衛生保健章程”[16]。北京城設立內城巡警總廳和外城巡警總廳,均有衛生處之設,下轄清道股、防疫股、醫學股和醫務股。次年九月二十日(1906年11月6日),巡警部改為民政部,內、外城巡警總廳改隸民政部,下設衛生處專職辦理衛生警察,負責凡清道、防疫、檢查食物屠宰、考驗醫務藥科各事項。[17]不久,內、外城巡警總廳更名為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總理北京城巡警事務。總廳下設總務、行政、司法和衛生四處,衛生處仍設清道、防疫、醫學和醫務四科,分別辦理相關事務。北洋時期,公共衛生仍歸京師警察廳衛生處管理,下設三科,第一科負責保持環境衛生,第二科負責有關醫學事務的管理,第三科主要負責體檢和化驗事項。[18]
以上便是北京警察衛生的最初組織形式。警察衛生的製度安排從形式上來看基本成形,不僅已有職責明確的科層組織,而且頒布了詳細的製度規則,具備執行的法理依據。但是,形式完備的製度能否起到應有的作用呢?其實施的狀態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