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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商民協會與北平商界上層的第二次衝突,因瑞蚨祥等商號反對商民協會成立店員公會而起。

在與總商會因征收五個月鋪捐爭論的同時,商民協會緊鑼密鼓地開始健全組織。原來商民協會隻有總的機構,沒有下屬分支機構,而按照1928年7月19日國民黨中常會第157次會議通過的《商民協會組織條例》,商民協會應下設商人、店員、攤販三個總會,其代表大會的代表總額為12~120人,三總會代表比例為5∶4∶3。[46]商民協會已估計到店員總會因涉及與店主的關係,恐不易組織,但也在積極推進,並已在瑞蚨祥等商號組織了分會,計劃在舊曆年內(1929年2月9日前)組織成立總會。[47]

商民協會組織店員公會的消息使商店店主極為不安,他們紛紛要求市政府和北平政治分會禁止店員公會的成立。北平地方當局又一次倒向了商人方麵,市政府社會局致函市黨部民訓會,稱正值訓政時期,店員應否成立團體,請加以慎重考慮。民訓會複函解釋了成立店員公會的依據和意義。社會局於1929年1月23日將民訓會複函抄送瑞蚨祥密閱,民訓會得知後,深為不滿,認為社會局不無勾結奸商破壞民眾團體之嫌,於24日致函市政府,請其查究,並將這一情況呈報中央。[48]

北平政治分會對市黨部主導成立店員公會也極為不滿,但它隻有監督地方政府之責,地方黨部與它沒有隸屬關係,遂於1月21日向國民政府請示處置方針,聲稱,“查平津各商,以鑒於前年武漢店員工會之橫暴,談虎色變,忽聞平津發生此項組織,紛紛來會陳請禁止,本會查省黨務指導委員會服務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載雲,中央未頒布民眾訓練具體方案以前,關於民眾運動,須經中央之許可,此次店員工會,應否設立,自不能不請示中央”。政治分會此電故意將“店員公會”寫成“店員工會”,雖僅一字之差,含義卻大不一樣,因為組織店員公會是國民黨中央民訓會頒布的《商民協會組織條例》明文規定的,政府自無阻止它成立的理由。而將店員公會納入工會係統,國民政府自可以借口工會法規尚未頒布而禁止它成立。國民政府當然知道北平政治分會此電中的“工會”並不是無心之誤,在23日的複電(漾電)中也就順水推舟地給店員公會畫上了休止符:“查工會法規,尚待審查,店員工會既多流弊,應暫飭禁止成立,免滋糾紛。”[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