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民國期間北京皇城城牆的損毀始於1915年,朱啟鈐任督辦的市政公所為“便利交通”在皇牆上開辟豁口與門洞。該方式持續到1924年,雖然後期豁口工程比較不節製,但總的來說並未對皇牆體係造成嚴重的破壞,而且也較為科學地解決了道路穿越城牆的問題。但是,從1921年6月齊耀珊擔任督辦起,市政公所和內務部發現了皇牆磚作為建築材料的經濟價值,便利用修大明濠的機會,或將皇牆劃段指定給修濠的承包商,或動用自有的工程隊,以取得建築材料的名義將皇牆一段段拆除。在接下來的6年中,徇私舞弊的情形愈演愈烈,甚至發生內務部與市政公所將城牆整段倒賣以牟利的行為。迫於輿論壓力,張作霖軍政府總理潘複於1927年8月至9月下令有關人員查辦“京師拆賣城垣案”,但由於市政公所不予積極配合,查辦者的意外發現——拆卸下的城磚和琉璃瓦,有相當一部分無償撥給或是售予了政府部門與高級官員,受牽連者包括齊耀珊、任毓麟甚至張作霖本人——導致調查不了了之。截至1927年10月,皇牆已被拆除了8公裏多,超過全長3/4。1928年6月,北京降為“北平特別市”,京都市政公所被取消,在首任市長何其鞏主政的一年時間裏,開展“北平文化遊曆區”建設,積極製定文物保護法則與規劃,並且嚴令保護皇城城牆;雖然工務局長華南圭屢次提議拆除皇牆取磚修渠,都未能獲準。但在何其鞏卸任之後的1929年10月,市政府同意了工務局關於繼續拆取皇牆城磚、以完成大明濠工程建設的提案,導致1930年年底大明濠完工時,皇牆已經被拆除至隻餘2公裏左右。
皇城城牆在民國前半期的被毀,是北京城市史上值得關注的一個重大事件。其中,市政當局(京都市政公所與繼任的北平市工務局)和主事官員(主要有齊耀珊和華南圭)的主觀決斷應對皇牆的被毀負主要責任。但歸根結底,這一事件的發生存在時代背景上的必然性。正如喜仁龍於1924年指出的:“毫無疑問,這種原因是與現代中國政治、社會、經濟的一般狀況密切相關的。總的來講,這些狀況不利於古城和古跡的保存。不幸的是當局既缺乏眼光,又缺乏必要的資金。”[127]對於20世紀20年代北京政府財政上的困難程度,沈從文曾有過生動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