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皇城城牆經曆了6年(1921—1927)的大規模損毀之後,殘存長度僅剩不足3公裏,終於引起最高當局的介入。1927年6月18日,張作霖在中南海懷仁堂就任大元帥,行使中華民國大總統職權,並令潘複組織軍政府內閣;8月3日,上任僅僅一個多月的軍政府總理潘複,向內務總長兼任京都市政公所督辦沈瑞麟發出谘文:“本京師內外城垣規模宏壯,為中外觀瞻所係屬,應由地方官廳切實保護,以存古跡。往年為便利交通起見,曾開數處豁口,均經鄭重審議,方始興工。乃近時內外牆垣拆毀多處,泥灰瓦礫狼藉遍地,見者刺目,行者避途。既非交通所必需,何以任意毀壞,毫不顧惜?頗聞經營各機關當事人員,竟有勾結奸商,販賣磚石材料,從中牟利等弊。人言嘖嘖。如果屬實,尚複成何政體?查刑律,對於損壞城鎮建築物,特經訂有專條法令俱在,豈容蔑視?除特派鄭幫辦言、高參議家驥為本辦專員,前赴內務部、市政公所、警察廳調集卷宗,悉心考察,並傳詢各經手人員,明白詢問:究竟此項拆賣城垣事實自何機關開始?因何理由?何人創議?何人主辦?售於何處?經何手續?有無計畫圖冊?先後共有幾案?拆毀幾段?每段若幹丈尺?應有磚瓦廢料若幹?得價若幹?作何用途?其間有無營私圖利情事?”[96]
幾天後,隨著查辦京師拆賣城垣辦事處的成立,案件調查正式展開,可以想見在北京動**的時局之下,想取得成績確實困難重重。首先,從潘複谘文及1927年8月25日起該辦事處致市政公所的幾封公函來看,國務院對其下令嚴查的“拆賣城垣”事件未給出明確定義:究竟是要查“拆卸皇城磚以修補大明濠”的創議者和執行者,還是專查“販賣磚石材料、從中牟利等弊”。其次,據檔案顯示,在為期一個月的調查階段裏,市政公所始終消極配合,直至1927年9月24日結案,也未能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卷宗材料,多份工程攬單“無可稽考”,涉及賬目則“無法分晰”。1927年10月1日,張作霖安國軍政府發布“大元帥指令”,在政府公報上通告了該次拆賣皇城城牆事件的處理結果,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