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國北京犯罪問題研究

第二節 人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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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犯罪主要包括傷害、殺人、掠人勒贖、強奸等罪。人身犯罪的性質比較嚴重,也稱暴力犯罪。

一、殺傷

殺傷指的是殺人和傷害兩項罪名。從第一章對1933—1935年北平新受徒刑、拘役罪名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在監人犯犯殺傷罪的比例並不是很高。在對1172個在監人犯的罪名統計中,包括行劫殺人,共有102人犯殺傷罪,占總人數的8.7%。[144]報刊對殺人和傷害案件的報道是比較多的,這可能是因為殺傷罪造成的社會影響比一般的財產犯罪要嚴重得多。故殺傷案件多見於報載,而其他類型的犯罪篇幅較少,有時往往不見報道。

1.偶發性的殺傷案件

北平人因口角等細故引發的殺傷案件日有所聞,僅1936年9月20日一日之內就發生四起凶毆。在各類殺傷案件中,有因欠款而引發的案件。例如,郭俊年時年40餘歲,北平人,前曾在某校充當書記,現在賦閑,發妻唐氏,年43歲,膝下有四子一女,一家生計全賴唐氏替人洗衣做飯,賴以維持。郭某有一個朋友叫呂國才,在鼓樓大街草場開茶館為生,1933年冬天,郭某向呂國才借了大洋數元,一直沒有還上,呂國才屢次要求郭俊還錢,郭某每次都說手中困難,無法支付。呂國才也拖欠他人欠款,借款人屢次向他索要。因借款人索款,呂被逼無法,於1934年4月3日上午6時,身藏菜刀一把,去郭某家中索款,而郭某仍一味支吾,二人由口角發生衝突,呂某情急之下,由腰中拔下菜刀,向郭某砍去,郭某麵部和左臂被砍傷,血流如注,傷勢嚴重。隨後,呂被聞聲而來的巡警抓獲。[145]還有因口角導致的殺人案件。例如,秦鳳林以賣豬頭肉為生,1930年7月17日,常德啟買了三大塊豬頭肉,因嫌少與秦鳳林口角。秦鳳林當即添肉兩片,常德啟卻將肉扔在秦鳳林木櫃上,並向其謾罵,秦一時氣憤,順手用切肉刀,將常德林右膀及頭項砍傷,常德林當時身死。[146]有因做工引起的糾紛。例如,李進忠是鴻慶永煤鋪夥計,1931年2月26日趕車人郭培堯為煤鋪運送紅煤,事後因煤短少,李進忠將腳力錢扣抵償還,郭培堯不允致起爭執,李進忠用扁擔將郭培堯胳膊打傷甚重。[147]還有夫妻之間因閑話而引發的案件。例如,郎景忠以木匠為業,在外做工,家中隻有發妻薑氏一人,薑氏時年26歲,無事愛在門前閑站。有鄰居與郎景忠不睦,在外揚言,薑氏與人調情。郎景忠聞言,信以為真。回家時,正看見薑氏在門前站立,疑她和人定約。郎某回家追問,薑氏理直氣壯,大罵不休,郎景忠抄起鐵斧,將薑氏頭部和右臂砍傷。[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