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國北京犯罪問題研究

第一節 財產犯罪02

字體:16+-

2月2日,王才與劉順、李玉山、毛七、周永和五人商量往北搶劫,五人在朝陽門外大橋東北王爺墳地方會合。毛七持手槍,周永和持尖刀,行至東直門外西八間房地方,見一住戶房屋整齊,商妥可搶,惟彼時天氣尚早,五人仍向北遊行,商定夜間到該住戶家搶劫。日落時,五人由北返回,行至六一大道上見由西走來一個攜拿白布包袱的行人。五人一起上前將他攔住,用槍、刀威嚇不準聲張,將事主揪至道旁內將包袱搶奪到手,從事主身上搜出一個青布褡褳,內有現洋一元,銅圓數十枚。將事主身穿的藍布大褂、大棉襖、白布小褂剝下,將鞋帽、腰帶、圍巾等物搜搶完畢後將事主用麻線捆綁,用他的腿帶將雙目勒係,待半夜時才放事主離開。五人至西八間房路西住戶門首,擁開籬笆街門,進院踹開西房屋門進入屋內,見一個年老女事主和一個小孩從**驚醒,毛七、周永和用槍、刀威嚇並踢打事主,逼要錢財。五人搜翻箱櫃搶得衣飾、棉被、錫器、米麵等物,分攜逃走。原計劃第二天在劉順家分贓,等到上午十點多時還未見毛七、周永和回來,情知有異,劉順與王才商量逃避。二人及其妻子攜帶贓物在崇文門外巾帽胡同隆慶西棧住宿,不料周永和因當贓犯案,偵探在巾帽胡同將二人抓獲。毛七、劉順、王才、安亭山、李玉山被捕後,經警備司令部審訊,判處死刑,1930年4月1日執行槍決。[76]

王才從1929年10月開始迭次在四郊搶劫,其生活用度完全依賴搶劫的收入。從搶劫的過程看,一般搶匪搶劫的時間多是在三更時分,搶匪在入室後,首先用武器威嚇事主,將事主捆綁後,索要錢財。搶匪在搶劫時會用傷害事主身體的方式來使事主屈服,但是王才的案例表明,即便是搜搶到財物後,搶匪也會對事主進行身體上的傷害。王才等人的搶劫有時會提前確定目標,有時搶劫目標是隨機的。搶劫完後,搶匪會很快分贓,一般會采取平均分配的形式,但是握有手槍的搶匪會擁有更大的話語權。鮑殿忠在早期的搶劫中,扮演了頭領的角色,由他來對搶來的贓物進行分配,鮑殿忠顯然沒有按照平均的原則分配贓物,他的這種分配原則引起了其他人的不滿,所以在之後的搶劫中,鮑殿忠被排出這個搶劫團體。搶劫團體對成員的管束是很鬆散的,即使是更大的搶劫組織,也是如此,這種鬆散的組織雖然降低了匪徒之間的合作,但在對搶匪的清剿中,起到了“保護”作用。搶匪是合則聚,不合則散,此處清剿,即改投別處,成員和成員之間往往不知根底,即使將其抓獲,也很難將其餘的搶匪姓名審獲。由於錢財得來容易,大部分劫匪過的是一種得過且過的生活態度,一旦錢財花光,很快就會再次行搶。我們可以看到盡管搶劫者以求財為目的,但是暴力已經成為一種主要的威嚇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