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國北京犯罪問題研究

第三節 破壞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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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略誘與人口買賣

略誘是指脅迫或拐騙婦女兒童,“刑法上略誘罪以對於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其構成要件”[200]。有意思的是被略誘者在略誘案中展現了不同的訴求。如秦周氏被鄰人王某誘拐,在北平生活過度,但不願回秦家。[201]秦周氏的案例表明,女性在略誘中,並非完全被動和無知,部分略誘案顯示略誘的發生與女性的解放相關。

民國時期西方的一些思想已深入人心,社會改良者號召婦女解放,宣傳婚姻自由,對於生活在下層的婦女來講,婚姻仍然秉承著傳統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於不能主導自己婚姻的年輕女性來講,婚姻自由沒能改變她被主宰的婚姻狀況。憧憬婚姻自由的年輕女性對自己的婚姻有著這樣或那樣的不滿,為了追求所謂的“愛情”,不諳世事的她們很容易被一些有心者的甜言蜜語打動,從而與之私奔、姘度。然而與期望截然相反的現實顯示大多數因追求“愛情”而被略誘的年輕女性要麽被“愛人”價賣與他人為妾,要麽被賣到娼寮為妓。

經濟上的訴求,也是女性容易被誘拐的主要原因。閻榮氏經傭工店介紹,給人傭工時與換洋火的常李氏時常見麵談話。常李氏屢次說,給人傭工得不了多少錢,不如跟她去,可代為找一富戶,當老媽每月可得十幾元錢,閻榮氏頗為動心。因作傭工辛苦,閻榮氏常換工作。最後閻榮氏被常李氏的巧言打動,辭工搬到常李氏家中,不料當天晚上常李氏即讓閻榮氏同她兒子常春榮睡覺,並令閻榮氏稱她為婆婆,其子為男人,以避人耳目。閻榮氏雖不願,但被逼無奈隻得依從。在常李氏家住了八九天後,常李氏白天就將她送到棉花八條九號高史氏家的暗門子裏賣**,讓她賺錢養活常李氏,夜晚回去將所掙的賣**錢全部上交,連閻榮氏傭工所掙得的七元也被常李氏搜去。常李氏與其子常春榮商議將閻榮氏帶到張家口價賣,為使閻榮氏甘心前往張家口,不致生事端,常春榮說願給閻榮氏家40大洋,閻榮氏知道要將她價賣,內心害怕,不敢再回常李氏家,就在高史氏家住宿,常李氏也未尋來。直到閻振常同石彭氏到高家找閻榮氏,閻榮氏遂同其叔公將高史氏扭住,帶往警察局並將常李氏控告。[202]閻榮氏因困苦的生活,輕易被常李氏展示的前景打動,在這個案例中,閻榮氏不耐吃苦,也是她容易誘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