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類型的劃分是研究犯罪的重要方法和研究內容。依據視角、社會製度、法律製度和曆史條件的不同,犯罪類型的劃分呈現出多樣性的特點。
(1)以刑法學之父,刑事古典學派的創始人貝卡利亞為代表的等人,根據對社會造成危害程度的大小,把犯罪分為重罪、輕罪和輕微罪。
(2)以刑事人類學派的龍勃羅梭為代表的等人,根據犯罪人的生理結構、精神能力是否正常為標準,將犯罪人分為五種,先天性犯罪人,習慣性犯罪人,精神異常的犯罪人,**性犯罪人,偶發性犯罪人。
(3)以意大利法學家、犯罪學家及犯罪人類學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加羅法洛為代表的等人,依據有無違反社會性或道德性的標準,將犯罪分為自然犯罪或法定犯罪。
(4)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將犯罪分為財產犯罪、人身犯罪、破壞家庭罪以及人身犯罪。這種犯罪分類是犯罪學研究普遍采用的分類方法,本章即根據這種犯罪分類,通過對犯罪現象的統計研究,闡明各種犯罪類型的特征。
除此之外,影響較大的犯罪類型分類還有:美國學者斯坦利·艾茲恩、杜格·A.蒂默等人將犯罪分為街頭犯罪、白領犯罪、無被害人犯罪、有組織犯罪、法人犯罪、政治犯罪。[1]羅貝克和凱德沃萊德按照犯罪模式分為單一模式、多種模式、混合模式、無模式,即職業犯罪。[2]日本學者前田信二郎根據犯罪都市生態學,將都市犯罪分為貧民窟型、無賴型、白領階級型、病理型、市民型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