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國北京犯罪問題研究

第二節 犯人的社會結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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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人的年齡

民國時期的刑法對於有責任能力的人有明確的規定:“未滿十三歲之人行為不罰。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監護人,保佐人繳納相當之保證金,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內監督其品行。”[26]十三歲以上的人被視為有責任能力的人。之後的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作了較大程度的修正,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27]十八歲(包括十八歲)以上的人被視為有責任能力的人。

年齡對於人的智力和身體狀況有著密切的關係,大多數犯罪學家的研究也表明,年輕成人的犯罪率遠高於其他年齡組的人。那麽什麽年齡是犯罪最多的年齡呢?民國時期的犯罪學者李劍華對此做了研究,認為犯罪者的年齡“一般以二十歲至四十歲之間為最多,尤其是在三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五十歲以後,精力漸喪,故犯罪的也漸次減少了”[28]。女性犯罪的年齡與男性存在較大差異,一般要比男性稍遲,五十歲以後女性的犯罪人數要多於二十歲到五十歲的女性。也就是說,男性犯罪的最多年齡在三十歲到四十歲,女性犯罪的最多年齡在五十歲之後。

二十歲到四十歲是人一生中的黃金年代,人的智力、體力在這一階段達到最佳。民國時期的多數犯罪案件中,犯罪者主要依靠的是強壯的身體素質和簡單的武器,如槍、棍棒等。在這些暴力犯罪中(主要是傷害、殺人、搶劫、掠人勒贖等類的犯罪),犯罪者在作案的過程中,可以說是“簡單、粗暴”,在犯罪之前,沒有周全的計劃,其犯罪的周期完全取決於將犯罪獲得的財物揮霍的周期,即便是性質惡劣的掠人勒贖之類的案件。暴力威懾受害者以達到犯罪者意圖的案件構成了暴力犯罪的主要犯罪方式,因而大多數暴力犯罪犯罪者的作案過程都是極其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