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數字的來源
犯罪統計源於西方,中國古代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犯罪統計概念。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作為西方法律製度的一部分,犯罪統計才被引入到中國來。在司法改革的推動下,清朝在1906年將刑部改為法部管理全國民事、刑事、監獄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務。法部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以及宣統元年(1909年)分別對全國的刑事案件作了統計報告,即《法部第一次統計》《法部第二次統計》及《法部第三次統計》,除法部外,大理院也有一些省的犯罪統計的資料。作為中國最早的犯罪統計,其統計方式還是不成熟的,不論是法部的統計還是大理院的統計都略顯粗糙,以法部1909年統計為例,“以上表除大理院及京師初級各廳、東三省各級廳表外俱係本部專據部卷自行編製之表,其外省填注之表因本部具奏時送到者尚甚寥寥,兼之表式未能劃一,年度更參差不齊而案由亦節略殊甚”[1],《法部第一次統計》甚至沒有按性別對男女犯進行區分。
民國時期的犯罪統計在內容上較清末更加精細,按時間劃分可以分成兩個時期,民國元年至民國十六年(1912—1927年)的北洋政府時期為第一時期,民國十六年至民國二十八年(1927—1949年)的南京國民政府為第二時期。北洋政府時期由司法總務廳(第五科)編纂有《中華民國民事統計年報》《中華民國刑事統計年報》,及地方省長公署統計處編纂的《政治統計》。其中,《中華民國刑事統計年報》共計有十冊,每年度一冊,從民國三年(1914年)到民國十二年(1923年),匯集了全國司法部門審理的刑事案件統計資料,其來源主要依據“各地新式法庭的報告,未設立新式法庭的地方以及各縣公署都沒有編造”[2]。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有司法行政部編著的《民國司法統計》,分別為從1929年到1934年,1936年,從1937年到1939年。[3]還有《三十五年度司法統計年刊》,內容主要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監獄四類統計。民國時期的犯罪統計以北洋政府時期的司法總務廳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司法行政部的統計最為全麵,各地方高等法院也編纂有《司法統計》。“民國時期的司法統計不存在固定周期,無論是全國性還是地方性的統計,大體一至兩年一次”[4],在年代上具有“斷續”的特征。這些統計存在於整個民國時期,以數據表格的形式記錄了民國時期各類刑事司法實踐,成為我們研究犯罪問題所依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