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獄人
民國時期政府重視對在監人犯的道德教育,期望通過在監獄的教育及教誨,使在監人犯在出獄後,不再觸犯法律,改善北平的治安,降低再犯率。在監人犯完成監獄的服刑後,並不代表恢複自由,他們必須再次接受審核,監獄會將出獄人發回到北平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對監犯再次審核。通常情況下北平市公安局會將其送往教養所幾個月,在教養所期滿後再次發回到北平市公安局,斟酌情況,予以釋放。有時人犯在感化院表現良好,還可以申請提前開釋。例如,竊犯張吉祥在感化所已經四月有餘,在織布科學習工藝,稱他原在天津從事商業,之後因生意失敗來平投奔朋友不遇,因環境相逼誤入歧途,“今已覺悟前非痛自懺悔”,感化所鑒於他“對於工廠事務莫不協同調理,不遺餘力,於公務前途得有裨益之處甚多,屢次懇請提前釋放”,殊堪憫恤,請求公安局將他提前開釋,以資鼓勵。[108]
出獄人在出獄後會置於公安局便衣的監視之下,由便衣警察繼續實施監控,除非認為出獄人不再對社會產生危害,監視者才會撤走。當然,礙於公安局的警力有限,並非所有的出獄人都會受到監視,公安局判斷是否監視的標準並不是很清晰,可能與監犯的罪行有關。
民國政府極其重視感化,對教誨和教育的作用期望很大,尤其是教誨,教誨被認為是對在監人犯進行改造最有效的手段。在具體的實踐中,教誨已經形成了對在監人犯從入監到出監全方位的輻射。教誨師被當成監犯道德的重塑者,在監人犯的賞罰、假釋都須征求教誨師的意見。教誨製度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並未取得期望的改造犯人的結果,整個民國時期,犯罪率始終居高不下。報紙上販毒、殺人、掠人勒贖等暴力犯罪層出不窮。僅1935年10月公安局辦案高達1607起,其中白麵鴉片540起,竊盜280起,鬥毆殺傷120起,詐欺恐嚇42起,賭博40起,奸拐30起,搶劫案8起,販運軍火8起,盜墓5起。[109]在北平的犯罪案件中,有相當人數的犯罪者屬於再犯。